一、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順利貫徹實施;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二、新生入學第二條:根據我縣學前教育發展情況,國小招生實行6周歲入學(2003年農村國小放寬到6.5周歲入學)。殘疾兒童實行7周歲入學。任何學校不準招收不足齡學生。
第三條:各鄉鎮教育辦應在每年3月份(預訂書時間)由招生學校提出應入學的兒童名單,學校加蓋公章後,報鄉鎮教育辦。國小適齡兒童必須全部入學。六年級直接升入七年級。
第四條:縣直學校要按劃片招生的原則招收本服務區內年滿6周歲的國小適齡兒童。六年級直接升入七年級。
第五條:實驗一校服務區範圍是:利二路東端至津二路十字路口以北以及利三路以北的城區範圍。招生對象是該城區內居住的本人為利津縣非農業戶口;其父母一方屬我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國有企業及縣屬企業職工(含下崗職工)直系子女以及外來投資者直系子女;實驗二校服務區範圍是:利二路東端至津二路十字路口以南以及利三路以南的城區範圍,招生對象是該城區內居住的本人為利津縣非農業戶口,其父母一方屬我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國有企業及縣屬企業職工(含下崗職工)直系子女以及外來投資者直系子女。
第六條:各鄉鎮國小學籍的管理由鄉鎮教研室主任負責;學生註冊建檔後,學生的學籍卡與學生註冊登記表,由鄉鎮、學校各存一份。鄉鎮國小學籍註冊登記表報縣教育局基教股一份備案。學生的轉入、轉出、休學等手續的辦理均由鄉鎮教育辦辦理到縣基教育股備案。各國中學校及縣直中國小的學籍註冊,由學校直接到縣基教股辦理,學籍檔案由縣教育局基教股和學校各存一份。每學期開學後一周和本學期末前二周,統一到基教股整理核實學籍。辦理學籍轉入轉出病休手續的可由學校出據證明由學生家長到縣基教股辦理。
第七條:縣直學校實驗班學生的學籍管理實行單獨註冊,雙重管理。每年我縣農村國中進入縣直實驗班的學生學籍由縣直學校負責到縣教育局註冊,並將註冊情況,按學生原所在鄉鎮學校進行分類統計,並將註冊名單報送原所在鄉鎮學校。實驗班學生成績實行雙重統計;凡全縣組織的統一考試,必須將學生成績統計到原學校相應年級。
第八條:國小畢業由鄉鎮教育辦統一頒發畢業證書;國中畢業由縣教育局統一頒發九年義務教育證書。
第九條:喪失學習能力的兒童免於入學,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經批准後可延緩入學。
第十條:兒童免學、緩學的,農村國小需經鄉鎮教育辦審批,由鄉鎮教育辦簽發免學、緩學通知單。國中學校、縣直中國小需經縣教育局審批。兒童因身體原因需要免學、緩學的,提出申請時,必須同時出據縣以上醫院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應在戶口所在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學生必須按劃片招生原則到學校就讀,不允許擇校就讀。學生隨全家戶口變動和家庭實際住址的變動而確需轉學者,首先持轉出學校的證明信及學生的學籍檔案到接收學校辦理接收學校的同意接收證明信,然後持戶口遷移證、父母調動介紹信及雙方學校的證明信由學生家長到縣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縣教育局註冊、備案。九年級最後一學期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轉學一律不準收取轉學費。
第十二條:義務教育學校對遷入本校服務範圍內居住的轉入學生必須接收。外來投資者子女、軍人子女、部隊轉業於部及華僑、烈士子女應優先安排。並嚴格落實原利津縣教委關於《對外來投資者子女就讀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因父母外出工作、從事個體私營經濟,需隨其到非戶口所在地就讀的學生,必須辦理借讀手續。縣直學校和農村國中由學生家長到縣基教股辦理手續。農村國小到所在鄉鎮教育辦辦理手續。利津鎮一中、實驗一校、實驗二校三校之間不能存在相互之間的借讀學生。到外縣區借讀的學生必須報縣教育局基教股備案。
借讀學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借讀費。
第十四條:凡需借讀的學生,學生家長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教育辦(國中學校)說明情況,提出申請,待鄉鎮教育辦(學校)審批後,發給外出借讀的證明信,然後;家長持外出借讀的介紹信到借讀學校辦理申請借讀手續;經同意後,縣直學校和國中學校由學生家長到縣教育局審核備案(鄉鎮國小到鄉鎮教育辦備案),並發給允許外出借讀介紹信。最後家長持縣教育局(教育辦)介紹信攜其子女到借讀學校就讀。
第十五條: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中學每班不超過50人,接受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不得超過50人;中學不得超過56人。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先由家長提出申請,填寫《利津縣義務教育學校學生病休申請證明》,班主任簽字擔保,並出示疾病診斷的原始證明及相應的藥費單據(小學生經鄉鎮醫院證明,中學生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待學校審查情況屬實後,再由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國小報鄉鎮教育辦審批、縣教育局備案,國中報縣教育局核准備案後,準予休學。休學第二年要辦理復學手續。若繼續病休者則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按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國中、國小除喪失學習能力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對學業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歷程度的學生,可準許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縣教育局備案。
第十九條:中國小實行直升式,任何學校不允許學生留級。
第二十條:中國小各年級必須將轉入、病休、復學的學生及時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出現無學籍學生。縣、鄉、校要加大對學籍管理力度,實行無縫隙管理,縣、鄉要定期對各學校學籍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學校學籍管理中出現弄虛作假現象的,要追究學校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賦予縣教育局基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