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肯定或否定某種事物的存在,或指明某一對象是否具有某種屬性,和事物情況之間的關係的思維過程。在形式邏輯上用一個命題表達出來。
分類
判斷是對思維對象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的一種思維形式。其分類如下:
(一)直言判斷:是斷定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種性質的簡單判斷,也叫性質判斷。直言判斷可以有下面六種類型:
1.單稱肯定判斷
2.單稱否定判斷
3.特稱肯定判斷
4.特稱否定判斷
5.全盛肯定判斷
6.全盛否定判斷
(二)聯言判斷:是斷定幾種事物情況共存的判斷。
(三)選言判斷:是斷定在幾種可能情況下,至少有一種情況存在的判斷。又分為相容選言判斷和不相容選言判斷。
(四)假言判斷:它是反映事物之間條件關係的複合判斷,在假言判斷中表示條件的判斷叫作前件,表示結果的判斷叫後件。假言判斷又分為充分條件假言判斷、必要條件假言判斷和充分必要條件假言判斷。
(五)負判斷
是通過否定某個判斷所得的判斷。如“並非一切產品都是商品”,就是負判斷。負判斷是由原判斷加上否定聯結詞“並非”而形成的複合判斷。原判斷用“P”表示,負判斷則是“並非P”。由此決定了負判斷與原判斷成對立關係。負判斷的真假,與原判斷的真假有密切關係。原判斷“P”真,則負判斷“並非P”就假;原判斷“P”假,則負判斷“並非P”就真。
(六)模態判斷
是指一切包含有模態詞的判斷。根據斷定程度上的不同,可以把判斷分為:
1.實然判斷:它斷定某一對象實際上有(或沒有)某種屬性,是說明一種客觀事實的。
2必然判斷:它斷定某一對象必然有(或不可能有)某種屬性,是說明事物發展的必然性。它反映著人們對客觀事物的深刻的規律性的認識。
3.或然判斷:它斷定某一對象可能有(或可能沒有)某種屬性,是表示一種可能性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