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工行為

(一)在上一年度無違紀和判工行為; (二)職業道德良好,無違反本辦法及協會章程的行為; (三)能按要求辦理委託事宜。

判工行為,即公證文書不是由委託公證人本人辦理,而是發包給其他沒有委託公證人資格的人去做,從中獲利的行為。
附:
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69號)(2002)
第十三條 委託公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註冊:
(一)在上一年度無違紀和判工行為
(二)職業道德良好,無違反本辦法及協會章程的行為;
(三)能按要求辦理委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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