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初級群體的功能
初級群體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它在個人成長和社會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正功能
第一,社會化功能。社會成員在從一個自然人轉變成被社會所接受的社會人的過程中需要家庭、同輩群體和鄰里等初級群體的影響。家庭是成員社會化的最重要的場所,個人的大部分時間是在家庭中度過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樹立最基本的價值觀,形成為人處世的基本態度。同齡群體和鄰里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
第二,情感功能。初級群體中成員對群體活動的參與程度比較高,在直接的人際互動中建立起較親密的人際關係,成員在初級群體中能夠獲得多方面的情感滿足,這種情感功能是次級群體無法取代的。隨著現代化程度的提高,初級群體成員的關係開始鬆懈,成員普遍感到孤獨、失落,很難找到可以推心置腹、傾吐衷腸的朋友。初級群體情感功能的減弱必然會帶來成員的情感危機。
第三,社會控制功能。初級群體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基本的價值觀和行為規範,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另外,初級群體還通過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手段影響成員,使其在行動中自覺遵守社會規範。對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初級群體會通過勸解、說明或指責等方式促使成員改正。
負功能
第一,可能壓抑個性的形成和個人積極性的發揮,限制個人的社會發展。
第二,正規組織中初級群體的存在,有可能幹擾正式組織關係,破壞組織結構,妨礙組織效率的提高和組織目標的實現。
初級群體的基本形式——家庭
家庭是人類最早和最基本的社會群體形式,它對人類社會的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無論是社會成員的社會化過程,還是作為最基本的社會群體形式,人類社會生活都無法脫離家庭的影響。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家庭的起源和性質
家庭是個歷史範疇,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人類社會的第一種家庭組織形式是血緣家庭,它是以血緣婚姻為基礎的群婚家庭。至此人類排除了雜婚方式,按照輩份限制婚姻關係,不允許不同輩份的社會成員結成夫妻,但兄弟姊妹之間仍不分親屬遠近,即年齡相近的青壯年兄弟姊妹相互通婚,排斥了上下輩之間的婚姻關係。這時,姐妹是兄弟的共同妻子;兄弟是姐妹的共同丈夫,夫妻都有共同的學員。血緣家庭既是一個單獨的生產單位,又是一個獨立的生活單位,這就是人類婚姻家庭發展的第一步血緣家庭。
第二,婚姻家庭的進一步發展就是限制兄弟姊妹之間的婚姻關係,排除血親通婚,由族內婚向族外婚發展形成了“普那路亞家庭”。“普那路亞”是指親密的夥伴。這個名稱是從最早發現實行這種家庭形式的夏威夷群島的土著人那裡來的,由共妻的一群丈夫互稱“普那路亞”;共夫的一群妻子也互稱“普那路亞”。這種家庭制度是群婚制發展的最典型的階段。原始社會發展到舊石器中、晚期,由於人工火的發明和石器的不斷改進,人類狩獵活動和原始農業的進一步發展,促使了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居住地相對地穩定下來;又由於人口的繁衍,一個血緣家族不得不分裂成幾個族團。為了擴大物質資料生產,滿足日益增長的人口的生活需要,族團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經濟合作和社會聯繫,於是便產生了各族團之間的通婚。同時,人們逐漸認識到族外通婚對後代體質發育有益,並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間不應發生性關係的觀念,於是在家庭內部開始排除親兄弟姐妹間的婚姻關係,實行兩個是族之間的群婚,這就是人類婚姻家庭發展的第二步普那路亞家庭形式。
第三,對偶家庭是婚姻家庭發展的第三個階段,是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轉變的過渡階段。它是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公社時期的一種家庭形式,由普那路亞家庭發展而來。這種家庭由一對配偶短暫結合而成,所生子女屬母系所有。早期對偶婚是夫對妻暮合晨離。晚期對偶婚發展為夫居妻家,但不是長期的,隨時可以離異。這種對偶家庭不是氏族公社的獨立的經濟單位,社會的基本組織仍是母系氏族。對偶家庭內男女平等,共同照料子女。男子和女子一起勞動、消費,世襲仍按母系計算。對偶婚實行的結果是給家庭增加了一個新的因素,及除了生母之外,已有可能確認生父。
第四,一夫一妻制家庭,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它的確立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誌之一,並適應於整個文明時代。它誕生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按父系繼承財產的要求。隨著兩次社會大分工的實現和生產力的發展,男子在生產和財富的分配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為把自己的財產轉交給自己真正的後裔,必然要求婦女保證貞操,只能有一個丈夫。一夫一妻制家庭同對偶家庭相比,具有以下兩個特點:其一,夫權高於一切。由於丈夫在家中掌握了經濟大權,從而形成了對妻子的愈來愈大的統治權;其二,婚姻關係比較牢固。雙方已不能任意解除婚姻關係,通常只有丈夫可以離異妻子,破壞夫妻忠誠是丈夫的權利,而妻子卻必須嚴守貞操。一夫一妻制這種家庭形式自從產生以後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它有著不同的表現。
從家庭的起源及其演化史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家庭是一個歷史範疇。各種家庭形式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不斷發展變化的。其次,自然選擇和生產方式的進步是家庭演化的根本動力。自然選擇的力量在人類早期家庭形式的產生過程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生產方式的進步則成了推動家庭制度演化的根本動力。
所謂家庭,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並為社會道德和法律認可的社會生活的組織形式。家庭通常具有以下幾個特徵:第一,家庭是一個群體。家庭由至少兩個以上的人組成,個人無法構成家庭;第二,婚姻是家庭的基礎。由婚姻而結成的夫妻關係是家庭的核心,是家庭其他一切關係的基礎;第三,血緣關係是家庭的重要特徵,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是家庭的紐帶;第四,家庭成員之間交往密切,在共同生活中培養了深厚的感情,通常具有穩定、持久的情感聯繫。
家庭與戶不是同一概念,家庭強調的是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戶所強調的是地緣關係。戶是指那些單獨立門號或註冊戶口的個人或群體。儘管家和戶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家和戶並不重合,既有一家人分開立戶的,也有同一戶的成員分屬多個家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