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列文裕,現年58歲,廣東省增城市人,大學文化。因調任新成立的部門沒有配備公務車,原增城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列文裕,從增城市農機公司離任前不忘從“老東家”小錢櫃帶走幾十萬,用以購買公務車自用。2011年5月,因貪污罪被增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貪污
列文裕於1995年4月至1997年5月擔任增城市農機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增城市工業局黨委委員;
1997年5月5日至2004年2月擔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
2004年2月至案發時任增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科員。
1997年4月間,列文裕在得知其將被調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後,於同月30日以虛開工程款的手段,從增城市農機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增城市農機公司)套取人民幣62萬元作為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的籌建資金。
同年5月5日,列文裕被任命為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後,使用上述套取的資金中的38萬元購買了一輛豐田佳美牌SXV20型小汽車(號牌為粵AX6898)作為公務用車。
2001年7月,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撤併後,列文裕仍使用該車輛。
2003年11月,列文裕將上述車輛過戶到其兒子列某某的名下,並於2007年3月將該車以人民幣11萬元賣給區某某,後將所得款加上自籌款10多萬元購買了一輛豐田牌GTZC7240V-NAVI型小汽(車牌號粵ARC707)自用,從而將上述賣車款人民幣11萬占為己有。案發後,列文裕的家屬為其退出贓款人民幣11萬元。
2009年7月16日,因涉嫌貪污罪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判決
2011年5月法院判決指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於列文裕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積極退清贓款,有悔罪表現等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而且對列文裕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同時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