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斯登公國憲法

列支敦斯登公國憲法1921年10月5日公布,作過若干修改,施行至今。全文共9章114條。憲法規定,公國實行在民主和議會制基礎上的世襲君主立憲制。公爵為國家元首,擁有法律創製權和頒布權、國家官吏任免權、對外代表國家。議會是人民的法定代表機關,職責是維護人民的利益,·促進王室和國家福利。議會閉會、休會或解散時,由全國委員會代行其職。行政權屬於政府,政府首相和大臣由公爵在議會同意下任命。候補首相和候補大臣不參加內閣會議。每屆政府任期4年。政府的管理事項由憲法明文規定。行政法庭受理對政府所有決議和命令提出的訴訟。庭長由議會提名,公爵任命,副庭長及法官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公國的司法權由法官以公爵名義行使。

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議會提名後,再由公爵和議會共同任命。國家法庭為特別法庭,解決法院和行政當局之間有關管轄權的爭執,裁決法律是否違憲。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擁有自由遷徙權和財產權。國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集會、結社和信仰自由,住宅、書信和著作不受侵犯。被非法或無罪逮捕、無辜被判罪行的任何人,有權得到國家賠償。男子在年滿60歲以前,凡能拿起武#者,均有捍衛國家的義務。公國不設常備軍。對基本法的任何修正和解釋,均需得到議會批准。這項批准必須由出席議會的全體議員一致通過,或者在議會連續兩次會議上得到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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