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其所惡,此治之道。”
譯文
商朝的法律規定,把灰倒在街道上的人要處以刑罰。子貢認為這種刑罰太重了,就去問孔子。孔子說:“這是知道怎樣治理人民的辦法。那灰在街道上必然會塵土飛揚而撲面蓋人,灰塵撲面蓋人,人們必然會憤怒,憤怒了那么就會爭鬥,爭鬥的結果必然會使家族之間互相殘殺,這就是導致家族互相殘害的辦法,即使處以刑罰也是可以的。況且所謂的重罰,都是人們所厭惡的;而不亂倒灰,是人們所容易做到的。使人們行為於所容易的,來避免他們所厭惡的,這就是治理國家的方法。”
注釋
殷:朝代名
仲尼:孔子
掩:掩撲,此指由於灰塵撲到人家身上會弄髒。
無離:不要遭受,引申為避免。離,遭受。
選材
《韓非子·內儲說上》
作者
韓非
戰國晚期韓國人(今河南新鄭,新鄭是鄭韓故城),韓王室諸公子之一,戰國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史記》記載,韓非精於“刑名法術之學”,與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學生。韓非因為口吃而不擅言語,但文章出眾,連李斯也自嘆不如。他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韓非子》一書中。韓非是戰國末期帶有唯物主義色彩的哲學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認為是陰謀學家,韓非的著作一大部分關於陰謀。
背景
商朝的法律規定,凡是把灰傾倒在大街上的人要被砍掉手臂。
孔子對其評價:認為是讓人們做容易做到的事,以避免遭受討厭的刑法的治世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