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針對此問題,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察 律令》按:“此法太重,
恐失其實。”否定此法的存在,而且“棄灰之法”在戰國時期有兩種不同的傳說,且所處之刑罰輕重相差甚遠。
那么“棄灰之法”是否存在?我從以下方面可以論證“棄灰之法”是存在的。
(一) 孔子的看法的角度看
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
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雖刑之用也。且父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
離無惡,此治之道也。”孔子很認為這一種處罰方法,從他們的討論中,我們可以證明棄灰之法的存在,而且
其處罰是嚴酷的。
(二)從記敘中刑罰輕重進行討論
第一段記載是“刑棄灰於街者。”第二段記載是:“斷其手。”從“刑”字入手,刑的古字是“ ”在金文
總出現過,又見於西周晚期的散盤銘文,戰國時期的子禾子釜銘文中也有。《說文解字》曰: ,罰罪也,從刀,
從井。”本義即征伐,殺戮。此義源於古代“兵刑不分”的觀念。後來引申為殘害肢體的肉刑。如果從“刑”
字的這一含義出發,那就於“斷其手”意思很相似,那么所處之刑罰就有一致的地方,那么我們就不能因為在
記載中刑罰程度不相同而否定它存在的可能性。
(三)從商朝的立法思想的角度來分析
(1)君權神授,替天行命
商王將對上天的崇拜和對祖先的崇拜緊密結合,並宣稱他是承天繼祖替天行命的天子。早在商湯討伐夏桀
時,商湯就宣布自己是奉天命而行。其後,此種思想成為他們維護君權加強統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2)天討有罪,恭行天罰
“天討”“天罰”的神權思想在商代發展到高峰。商統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稱。《禮記 表記》說:“殷人
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統治集團認為;上天洞察人們的一切罪惡,並對有罪者予與懲亦,其對罪人的懲辦
交給受命於天的商王執行;商王對罪人的懲辦是恭行天罰。商朝統治集團將商王制定的刑法和命令都納入“天
討有罪”的範疇,藉以說明其立法有據,並將其對敵對勢力的討伐和對臣民的懲罰均稱為“恭行天罰”,藉以
說明其師出有名和壓迫有理。於是,在當時社會思想還淹沒在一片早期宗教混沌中時,統治者就可以在”神旨
意“的假面具下堂而皇之地制定實施嚴刑酷法,對“棄灰者”處以重刑,雖是過分,但在“神旨意”的默許下
它就是正確的,所有的人都要無條件地接受它,儘管你不認同,你也要無奈地接受。不過這種情況幾乎很少會
有,因為當時的神權說為全國上下所接受,而且被人所崇拜。於是,在這種神權色彩十分濃重的情況下,出自
神旨意的“棄灰者,斷其手”的法制就有了它可以生存和發展下去的空間,這樣,又一次證明此條令存在的可
能性是極強的。
(四)再從商法律的組成因素來看,此法令也是存在的
隨著奴隸制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機器的不斷強化,商朝的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充實。而商法律是由習慣成自然
法“禮”和“刑”及王的命令所構成的。在奴隸主貴族專制主義政體下,商王的命令如誓、誥、訓等也是商朝
法的主要淵源。這是由商王居於高位,擁有最高專制權力決定。商王是最高立法者,其命令也是最高的法律效
力。在《竹書紀年》還記載了“令”的出現,甲骨卜辭中也有“王命”,“王令”的記錄。這就更進一步地證
明了商王的命令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商朝國家法律的重要依據,那么,商朝的法律於最高統治
的意識有一定的關係,那么刑法就具有“臨事制刑”的特點,這樣,在法律中所含有的個人主觀意志的成分就
特別多。於是,出現“棄灰者,斷其手”的法律條文就不足為怪了。
(五)最後,我們從商的統治方式來看,當時,雖然說從奴隸社會開始已經進入文明時代,但是整個社會意識
於人的思想仍然處在半文明半野蠻的狀態下,商朝統治集團為了鞏固其統治,鎮壓階級暴動,就會想方設法地
制定一些嚴刑酷法來鎮壓人民的反抗,控制人民的行為,把他們的活動限制在有限的空間裡,不要讓他們的行
為活動越出限定的範疇,於是只有通過強制,嚴酷的手段來實現。
如《尚書 盤庚中》記載:“乃有不吉不迪,我乃 殄滅之。”“、、、顛越不恭,、、、我乃 殄滅之”
“、、、贊遇奸宄 ,我乃 殄滅之。”
《商書》“刑百,罪莫重於不孝”。還有五刑等,都是一些嚴酷的法律;所以“棄灰之道,斷其手”躋身
於酷發中完全可以的。
由此可見,重罰“棄灰之道者”在當時具有其實際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