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近歲邢①、壽②兩郡,各斷一獄③,用法皆誤,為刑曹④所駁。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⑤以不道緣坐⑥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⑦,況其謀殺。不當復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唯一子明日⑧乃死。其家財產戶絕⑨,法⑩給出嫁親女。刑曹駁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財產乃子物;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於生者,一失於死者。
注釋
①邢:古邢州,在今河北邢台地區。
②壽:古壽州,在今安徽壽縣地區。
③獄:官司,罪案。
④刑曹:刑部負責刑法的官員。曹:古代分科辦事的官署。
⑤州司:這裡指州里主管刑法的官署。
⑥緣坐:因受牽連而獲罪,相當於“連坐”。
⑦義絕:情義已斷絕,文中指因為那個人殺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實際上也就與妻子斷絕了情義。這是刑曹據以改判錯案的重要理由之一。
⑧明日:第二天。
⑨戶絕:一家人都死了。
⑩法:這裡用作動詞,是“依照法律判決”的意思。
合:應該。
譯文
近年來邢州、壽州兩地各判決了一件官司,套用法律都有失誤,被刑曹駁回改判。壽州有人殺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幾個人,州里主管刑法的官署以大逆不道為由連坐這個人的妻子。刑曹批駁說:“殺妻子的父母,也就是已經與妻子斷絕了情義,何況這個人是謀殺,不應該再連坐他的妻子。”邢州有強盜殺了一家人,那家的夫婦倆當時就死了,只有兒子第二天才死。他們家的財產因為戶絕,官署便依法將其判給已經出嫁的親生女兒。刑曹批駁說:“這戶人家父母死時,他們的兒子還活著,當時的財產就是兒子的財產。所謂出嫁的親生女兒(實際上)是出了嫁的姐妹,不應該得到這份財產。”這兩件案子大致相同,一件對活著的人有失公正,一件對死去的人有失公允。
出處
《夢溪筆談》包括《筆談》、《補筆談》、《續筆談》三部分。《筆談》二十六卷,分為十七門,依次為“故事、辯證、樂律、象數、人事、官政、機智、藝文、書畫、技藝、器用、神奇、異事、謬誤、譏謔、雜誌、藥議”。《補筆談》三卷,包括上述內容中十一門。《續筆談》一卷,不分門。全書共六百零九條(不同版本稍有出入),內容涉及天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質、地理、氣象、醫藥、農學、工程技術、文學、史事、音樂和美術等。在這些條目中,屬於人文科學例如人類學、考古學、語言學、音樂等方面的,約占全部條目的18%;屬於自然科學方面的,約占總數的36%,其餘的則為人事資料、軍事、法律及雜聞軼事等約占全書的46%。
就性質而言,《夢溪筆談》屬於筆記類。從內容上說,它以多於三分之一的篇幅記述並闡發自然科學知識,這在筆記類著述中是少見的。
《夢溪筆談》詳細記載了勞動人民在科學技術方面的卓越貢獻和他自己的研究成果,反映了我國古代特別是北宋時期自然科學達到的輝煌成就。
作者
沈括(公元1031~1095年),字存中,號夢溪丈人,北宋杭州錢塘縣(今浙江杭州)人,漢族。1歲時南遷至福建的武夷山、建陽一帶,後隱居於福建的尤溪一帶。公元1063年(仁宗嘉�八年)進士。神宗時參與王安石變法運動。公元1072年(熙寧五年)提舉司天監,次年赴兩浙考察水利、差役。公元1075年(熙寧八年)出使遼國,駁斥遼的爭地要求。次年任翰林學士,權三司使,整頓陝西鹽政。後知延州(今陝西延安),加強對西夏的防禦。1082年(元豐五年)以宋軍於永樂城之戰中為西夏所敗,連累被貶。晚年在鎮江夢溪園撰寫了《夢溪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