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官在刑事庭審中究竟應該有何作為?面對各種層出不窮的主張,關注刑事法官在庭審時的證據調查權就順理成章。比較法顯示:英美兩國刑事法官(包含陪審團)並非完全消極的仲裁者;德法之邦固然堅守法官調查證據;但適度的改革亦釋放了控辯雙方的舉證能力。1996年之後,中國刑事庭審制度仍然處於變革之中,完善法官的證據調查權舉足輕重,其最終目的是在控辯審之間形成事實調查的良性互動和三方作業。
作者簡介
陳如超,四川中江人,1980生5月生。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法學學士(2003年),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法學碩士(2006年),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2010年)。現任教於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主要從事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物證技術學、司法鑑定制度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至今已在《法律科學》、《現代法學》、《刑事法評論》、《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刊物上發表中文學術論文若干篇。
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中國法官證據調查權的進一步追問
三、中國刑事法官證據調查權的研究現狀
(一)法官庭審中的證據調查權
(二)法官庭外的證據調查權
(三)需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四、研究材料與方法
(一)研究材料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法官證據調查權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章 刑事法官的證據調查權概述
一、刑事法官證據調查權的界定
(一)刑事法官證據調查權的概念
(二)刑事法官證據調查權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