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審關係研究

刑事訴審關係研究

《刑事訴審關係研究》是2006年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文。本書共分四部分,即起訴權與審判權概述;刑事訴訟模式與刑事訴審關係;刑事訴審關係的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審關係及其重構。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書名:刑事訴審關係研究

圖書編號:1676367

出版社: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

定價:18.0

ISBN:756213586

作者:黃文

出版日期:2006-01-01

版次:1

開本:32

目錄

內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起訴權與審判權概述

一、刑事訴訟職能與刑事訴審關係

(一)刑事訴訟職能概述

(二)控訴職能

(三)審判職能

(四)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的關係

(五)辯護職能對控訴職能、審判職能

的影響

二、刑事起訴權的概念、特徵及效力

(一)起訴權的概念

(二)起訴權的特徵

(三)起訴的對象

(四)起訴的效力

三、刑事審判權的概念、特徵和效力

(一)刑事審判權的概念

(二)刑事審判的特徵

(三)刑事審判權的行使

(四)審判權對起訴權的效力

四、刑事訴審關係的界定

五、刑事訴審關係的研究對象

第二章刑事訴訟模式與刑事訴審關係

一、刑事訴訟模式概述

二、彈劾式訴訟模式下的訴審關係

三、糾問式訴訟模式下的訴審關係

四、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的訴審關係

五、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訴審關係

(一)在起訴機構設定上各有特色

(二)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分離

(三)在堅持公訴為主的情況下,允許自訴形式的存在

(四)控審雙方審前聯繫未徹底切斷,庭審法官易形成預斷

(五)庭審中控辯雙方消極被動,裁判法官積極主動並享有廣泛的庭外調查權

(六)在審判對象上採用公訴事實觀,不實行嚴格的訴因制度

六、混合式訴訟模式下的訴審關係

(一)訴審機構完全分立,實行起訴國家壟斷主義,法院不能主動開啟審判程式

(二)實行不太嚴格的訴因制度

(三)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防止法官庭前預斷的產生

(四)實行緩訴制度和檢察審查會制度

(五)既注重發揮控辯雙方的積極性,又注重法官主動調查取證的能動作用

七、各種訴訟模式下訴審關係的比較評析

(一)統治階級利益的需要

(二)價值觀上的差異

(三)歷史文化背景的影響

第三章刑事訴審關係的基本原則

一、控審分離原則

(一)控審分離的歷史演進

(二)控審分離的價值

(三)控審分離的理論基礎

二、不告不理原則

(一)不告不理原則的概念及含義

(二)不告不理原則的歷史演進

(三)不告不理原則的價值分析

(四)不告不理原則在我國的運行現狀及其完善

三、法官中立原則

(一)法官中立原則的概念和基本內容

(二)法官中立的理論基礎

(三)法官中立的價值

(四)法官中立原則的比較與借鑑

四、訴審同一原則

(一)訴審同一原則的理論根據

(二)訴審同一原則的內容

(三)訴審同一原則的靈活性——變更控訴

(四)貫徹訴審同一原則的制度保障

第四章我國刑事訴審關係及其重構

一、我國刑事訴審關係的特點及成因

(一)我國刑事訴審關係的特點

(二)我國刑事訴審關係的成因

二、影響我國刑事訴審關係的各種因素

(一)法官庭外調查權對刑事訴審關係的影響

(二)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權對刑事訴審關係的影響

(三)刑事審判對象對刑事訴審關係的影響

(四)訴審雙方的審前聯繫對刑事訴審關係的影響

(五)刑事二審的全面審查對刑事訴審關係的影響

(六)再審程式的啟動對刑事訴審關係的影響

三、我國刑事訴審關係的重構

(一)確立司法的“至上性”,取消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權

(二)借鑑起訴狀一本主義,禁止法官與控方的單方面接觸

(三)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審查起訴部門,審查起訴法官與庭審法官實行徹底分離

(四)取消法官的庭外調查權,建立相應的配套措施

(五)廢除檢、法之間的相互配合原則

(六)設立證據開示制度

(七)建立合理的公訴變更和罪名變更機制

(八)廢除二審的全面審查制度

(九)取消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式的主體資格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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