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勢在必行。刑事審判是刑事訴訟的核心組成部分,刑事審判程式的完善與否關係到刑事訴訟公正與效率價值目標的實現,以及刑事訴訟程式的科學化與文明化品質。本書以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為契機,以刑事審判程式為切入點,跳出以往囿於具體審判制度和方式改革的研究模式的藩籬,全面審視刑事審判中的控辯雙方之間的關係,認為在充分尊重和維護控辯雙方程式性主體地位和合法權利的現代訴訟語境下,對抗與合意是客觀存在於控辯雙方之間的截然不同但卻緊密相關的兩種關係,在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均有一定程度的體現。而一個和諧的刑事審判中的控辯關係應當是既有對抗,又有合意。它們之間的理想關係是對抗有度,合意有限。我國的刑事審判程式在這兩方面都存在缺陷,應當從增強對抗和有限導入合意兩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刑事審判程式。
全書共分為導論和六章。
作者簡介
劉少軍,女,1975年生,安徽霍山人。1997年畢業於安慶師範學院。2000年畢業於安徽大學法學院,獲訴訟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訴訟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訴訟法學與司法制度。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刑事審判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的歷史考察
第二節 刑事審判的地位和功能
一、刑事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二、刑事審判的功能
第三節 刑事審判的現代化
一、價值目標的多元化
二、人文精神的導入
三、審判構造的合理化
第二章 刑事審判中的對抗
第一節 刑事審判中“對抗”的界定
一、對抗的概念及形成原因
二、刑事審判中“對抗”的界定及特徵
第二節 控辯對抗在刑事審判中的主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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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審判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的歷史考察
自有人類社會以來,社會衝突就一直存在。它未曾離開過人類片刻。雖然,“在某種意義上,衝突是社會的生命之所在,進步產生於個人、階級或群體為尋求實現自己美好理想而進行的鬥爭之中,社會衝突是社會變遷和發展的重要動力,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是在社會衝突中實現的。但社會衝突給人類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有目共睹的,它不僅可能造成社會資源、物力與財力資源以及自然資源的巨大損失,還可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人們正常穩定的生活。社會秩序是維護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基本條件,是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基礎,而社會衝突,特別是嚴重的社會衝突卻恰恰破壞這種基礎,使社會產生結構性紊亂,導致社會失調、社會危機甚至解體,並進而危及國家統治和社會穩定。
在原始社會中,社會衝突主要有兩種:一是發生於氏族內部成員之間的衝突,這種衝突通常由氏族全體成員通過適用的、長期流傳下來的風俗習慣來解決。對此,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有過很形象的描述,他指出:“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是一種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沒有軍隊、沒有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都調整好了。”二是發生於氏族與氏族之間,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因生產資料的占有、使用問題所產生的種種摩擦和衝突。這些摩擦和衝突的極端形式就是戰爭。對待這種衝突,人們通常是以同態復仇、血親復仇諸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殺償殺、以燒償燒”等極端原始、野蠻的方式加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