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學派
代表人物有義大利的C.B.貝卡里亞和德國的P.von費爾巴哈 (1775~1833)。貝卡里亞以專門論述刑法而系統地反對封建司法制度著稱。他的名著《論犯罪和刑罰》(1764)被認為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戰書。他把社會契約的理論運用於刑法學說,認為:人們為了享受自由才割讓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們割讓出的自由的總和,組成國家最高權力。這種權力包括刑罰權,並對任何人都有約束力。基於這種理論,貝卡里亞主張:①只有法律才能規定刑罰。頒布法律的權力只屬於立法者,即屬於根據社會契約聯合起來的整個社會的代表。②法官的職權只是按照法律進行審判,不得對法律進行解釋。③只有法律規定禁止的行為才能稱作犯罪,並應規定出從最輕到最重的罪行階梯。④衡量犯罪輕重的唯一標準就是社會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圖、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輕重作為標準。⑤刑罰與犯罪應相適應,以阻止人們犯更嚴重的罪行。⑥犯罪人不論其社會地位怎樣,同樣的罪應當受到同樣的刑罰。⑦刑罰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後不再犯罪,並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因此刑罰給人們以精神上的影回響是最強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身體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⑧為了預防犯罪,應當採用比酷刑更為有效的溫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罰。⑨法律應當寫得清晰明了,使每個人都能了解。貝卡里亞闡述的最終結論是:要使刑罰不成為一個人或許多人對個別公民的暴力行為,它就應當是公開的、及時的、必要的,是在該種情況下可能判處的刑罰中最輕的、同所犯的罪相適應的、並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
費爾巴哈基於自由意志論,提倡心理強制的理論,認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基於自己的欲望而行動。欲望得到滿足,就得到一種“快感”。如果刑罰會給行為人以痛苦,他就會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所選擇,當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產生的不快,小於受刑的痛苦時,自然就會放棄犯罪。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進條件。為了實現這種心理強制作用,必須:①制定對特定犯罪行為將處以特定刑罰的刑事法律;②預先公布刑法,藉以抑制其犯罪衝動;③有罪必罰,使大家對法律有現實感,從而加強人們的畏懼。歸結到一點,就是要使人們明白,什麼樣的犯罪將受到什麼樣的刑罰。
刑事古典學派概括起來有3個基本點:①罪刑法定主義。這條原則反映了資產階級的“自由”思想,基本內容是: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也不處罰;法律條文的解釋應當嚴格,不能適用類推和擴張解釋;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對罪和刑要有明確規定,不能規定不定期刑。②罪刑相適應。這條原則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平等”思想,基本內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身份等級差別,犯同樣罪受同樣處刑;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③刑罰人道主義。這條原則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博愛”思想,基本內容是:廢除或限制死刑;廢除殘廢刑;建立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適用輕刑;改良監獄。
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為資產階級刑事立法廣泛採用。1791年《法國刑法典》就是典型的例子。它承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採用罪刑法定主義,限制法官裁量自由,規定嚴格的法定刑制度,縮小死刑范圍,廢止身體刑和無期徒刑,取消中世紀的宗教罪,等等。拿破崙於1810年頒布了新的《刑法典》,是當時最精密、最完備的一部刑法典,為當時資本主義各國的刑事立法提供了典範。比利時、荷蘭等國曾直接採用它作為本國的刑法典。西班牙、葡萄牙、土耳其等國,則以它作為起草本國刑法典的藍本。1810年《法國刑法典》雖然維持了古典學派的一些原則,但迫於階級鬥爭的加劇而改變了1791年《刑法典》的某些原則規定:它從絕對確定刑改成了相對確定刑,法官可以在這一幅度內斟酌量刑;它恢復了已經廢除的無期徒刑,擴大了死刑的適用範圍;還從封建刑法中繼承了某些身體刑和醜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