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2006年新準則沒有設定“品”、“委託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定了“發出商品”科目。 調賬時,對“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其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已經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沿用“委託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核算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核算:
會計制度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是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企業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費、運雜費,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採用計畫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實際成本與計畫成本(或進價與售價)的差額。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
企業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費、運雜費,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採用計畫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實際成本與計畫成本(或進價與售價)的差額。
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銷售對象設定明細賬或設定備查簿,詳細記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數量、成本、售價、代墊運雜費、已收取的貨款和尚未收取的貨款等有關情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尚未收到貨款部分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