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司

唐宋制度,中央之官有分在陪都(洛陽)執行任務者,稱為“分司”。但除御史之分司有實權外,其他分司多用以優待退閒之官,並無實權。又清制,“鹽運使”下設“分司”,屬運同、運副或運判管領。

《資治通鑑》卷二百四十五.(唐)文宗元聖昭獻孝皇帝中開成元年:閏月,乙酉,以太子太保、分司李聽為河中節度使。上(唐文宗)常嘆曰:“付之兵不疑,置之散地不怨,惟聽為可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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