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罪

是唐律中關於司法官不依律斷罪所規定的罪名。所謂“出罪”是指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所謂“入罪”是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處刑;過失出入人罪的,減等處罰。唐律作此規定,意在強調加重司法官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故有“出罪時舉重以明輕,入罪時舉輕以明重”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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