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安全法

王德怡律師認為,應當像保障食品、藥品安全一樣保障人類的精神產品消費安全,應當制定《出版物安全法》,強制出版商承擔出版物糾錯義務和召回義務。

出版物安全法(精神產品安全法)

王德怡是一名普通的北京律師。在承辦白平訴閻崇年懸賞廣告糾紛案中,他提出“出版物安全法”和精神產品安全法”兩個全新的法學概念,並明確了這兩個法學概念的基本內涵。王德怡認為,同食品消費一樣,人類的精神產品消費同樣存在安全性問題。出版物中的錯誤對於人類的危害,有如摻雜了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又如安裝了不靈剎車的豐田汽車。所不同的是,不良物質產品危害的是人類的健康和生命,不良精神產品危害的卻是人類的思想與心靈。因此,人類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出版物造成的損害。王德怡建議制定一部《精神產品安全法》,在地位上應當是與《食品安全法》同等重要的部門法。

具體而言,這一法律制度至少包括以下三個內容:一、出版商和著作權人應當對作品承擔跟蹤觀察義務和糾錯義務,要求出版單位及時通過權威統一的渠道向全社會公布糾錯信息,以便讀者加以比對,打上補丁。二、如果出版物中的錯誤嚴重到一定程度,必須將出版物全部召回,避免其流入社會造成損害。因召回導致的消費者的經濟損失,出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向出版單位追究法律責任的有效司法救濟途徑。

這兩個概念提出後,得到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法學界專家的高度認可。王德怡堅信,在不久的將來,國家會出台保障人類精神消費安全的法律。

王德怡:當出版物遭遇三聚氰胺

2007年1月30日,36家國內大型出版單位和網路媒體在全國政協禮堂發出《致全國編輯工作者的倡議書》,向社會莊重承諾“決不讓不合格產品危害社會”,並且決定“確立並嚴格執行次品召回制度”。然而,此倡議發布近四年,筆者沒有發現這36家單位有召回任何已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的記錄。就整個出版行業而言,也沒有出台相關領域的重要法律法規或政策,在召回出版物的制度建設方面幾乎是毫無建樹。

筆者不禁要問,難道這三年來這些單位的出版物百分之百合格了?——恐怕沒有哪一家出版社敢給出肯定的答案。據2009年7月10日《解放日報》報導,2009年上海編校質量檢查情況不如2008年,合格的出版社有18家,不合格的出版社有19家,僅4家出版社得到滿分,差錯率超過萬分之二的有5家。各出版社對編校質量檢查制度的重視也不盡如人意,滿分的僅10家,6家出版社僅得1分,有些出版社全年僅自查2種圖書。許多的出版社編校差錯超過了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指標。筆者最近接手一案件,有讀者在某國內頂級出版社發行的一本校注書籍中挑出九百多處編校和內容方面的錯誤,在其要求該出版社承擔責任時,該出版社置之不理。該讀者擬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卻發現困難重重,一是單個讀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要求出版社召回書籍無法可依,二是沒有明確的錯誤認定程式,三是維權成本太高,經濟上得不償失。現行圖書質量保障體系對圖書出版之前的要求比較嚴格,但圖書一旦售出後出版單位便不再對讀者承擔糾錯義務幾乎成了出版行業的潛規則。由此筆者不禁感嘆,造成今天這一尷尬局面,是全天下讀書人本應有的合法權益長期以來被忽視的結果。

一直以來,許多人想當然的認為開卷有益,對錯誤出版物所可能帶來的危害認識不夠。(說明:本文只討論合法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不在討論之列。)事實上,出版物一旦出現錯誤,其社會危害性不可小視。目前納入我國出版物市場管理體系的有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以圖書為例,《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圖書質量包括內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內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均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合格。內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不合格。圖書裝幀方面的缺陷比較容易被發現,而編校和內容方面的錯誤往往潛藏很深,極難察覺,其危害性也極易被忽視。

首先,圖書中的編校錯誤會給讀者帶來閱讀和理解上的困難,影響人類文化傳承。例如,《皇極經世》是古代一本書,如果由於編校者缺少必要的背景知識,在處理時將其標註為“《皇極》、《經世》”,則勢必造成普通讀者閱讀理解上的麻煩。個別發現問題的讀者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求證,造成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對教師而言,如果教學參考書上一個公式印刷錯誤,負責任的教師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糾正,否則就會誤人子弟。

其次,圖書中的內容錯誤會直接侵害讀者獲得正確知識的權利,造成閱讀安全隱患。這方面的典型是教科書和工具書。例如,歷史上的教科書曾經告訴一代又一代的讀書人以下兩個“常識”:一是“向日葵‘常朝著太陽’”,二是“美國阿波羅11號飛船的太空人說從月球上能看到長城”。關於第一個結論,根據現代生物學家們的觀察實驗,向日葵是否向日“要看處於什麼生長階段”,向日葵在許多情形下是並不向陽的。(方舟子《向日葵向日是愚弄所有人的大騙局?》)關於太空人在太空中能看到萬里長城,有許多人通過科學推理論證了這一說法不具備真實性。人類首次踏足月球三十一年之後,《名人面對面》獨家專訪了第一批登月的兩名太空人之一奧爾德林,奧爾德林明確說:“我沒有在月球上看到長城。”可見,“在月球上能看到萬里長城”是一個欺騙了許多中國人的謊言。遺憾的是,謊言被拆穿後,當年製造這個謊言的人和出版社至今沒有站出來。由於書籍傳播的內容違反了科學結論,不利於人們對事物求真;由於傳播的內容是編造出來的虛假信息,培養出來的民族自豪感也必然是虛妄和空洞的。雖然現在湧現了一些有良知的科普作家,發表了相關文章試圖糾正這些歷史上犯下的錯誤,但由於其傳播範圍有限,收效不大。類似的事例還有很多,如果原出版單位不出來糾正,澄清事實並承擔責任,則其社會危害性會像“六六六”農藥那樣持續很長時間。關於錯本書籍的危害,古人曾有過精闢的論述,如清代學者顧廣圻曾用“誣古人、惑來者”六個字來概括,即錯本書籍既會誣枉作者,更會誤導讀者,貽害天下讀書人。從社會影響來看,出版物中的錯誤對於人類的危害,有如摻雜了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又如安裝了不靈剎車的豐田汽車。所不同的是,不良物質產品危害的是人類的健康和生命,不良精神產品危害的卻是人類的思想與心靈。從某種意義上講,後者的性質更為嚴重。因此,合法出版物中的錯誤所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重視。

當然,所有的產品都可能有缺陷,公眾不能苛求所有的作者與編輯不犯錯誤,公眾必須對出版物的缺陷承擔一定限度的容忍義務。但是,一旦出版物中的缺陷或錯誤被發現並經驗證屬實,法律必須強制出版單位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筆者認為,必須採取以下措施來彌補過錯:第一,要求出版單位及時通過權威統一的渠道向全社會公布糾錯信息,以便讀者加以比對,打上補丁。對於影響出版物消費安全的錯誤,必須強制進行糾正。出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出版行業協會應當考慮組建一個國內統一的出版物監管信息平台,既供出版社發布糾錯信息,亦方便普通讀者免費查詢、投訴、交流或提出建議。如果相關文章的作者和編者還健在,文章作者和編者也應當發表其對相關問題的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網路信息管理平台可大大方便出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出版物質量統一進行監管,法律必須強制所有出版單位、圖書館和教育機構加入這一體系。出版單位必須委派專人負責值守,遇到問題時應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回復。第二,如果出版物中的錯誤嚴重到一定程度,必須將出版物全部召回,避免其流入社會造成損害。因召回導致的消費者的經濟損失,出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現有制度而言,新聞出版總署已頒布實施《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對出版單位收回圖書作了一些初步的規定,但該規定偏重於行政管理方面,可操作性不強,對出版單位的處罰力度也明顯不夠。因此,探索建立出版物召回制度就顯得非常必要了。第三,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向出版單位追究法律責任的有效司法救濟途徑。比如,應嘗試允許消費者協會或其他民間組織向出版單位提起集體訴訟;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實力的嚴重不對等,在此類訴訟中應給出版單位分配更多舉證責任,即由原告就出版物存在錯誤提供初步證據和理由,由被告就其出版物不存在錯誤提供充分證據和理由。

我國目前已逐步建立食品、藥品、兒童玩具和汽車等領域的召回制度。出版物作為一類特殊的精神產品,也應當納入國家缺陷產品管理和監督的範疇。立法機關應將制定《出版物安全法》或者《精神產品安全法》提上議事日程,像保障食品藥品安全一樣保障公眾的出版物消費安全;法律應當明確出版商和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跟蹤觀察義務和糾錯義務,將錯誤超標的出版物也定性為非法。能否實施出版物糾錯和召回制度考驗著一個國家和民族承認錯誤的勇氣和智慧。這方面的有許多課題值得深入研究。理論方面的問題如出版物消費安全保障和出版自由、言論自由的關係;具體操作層面需要研究的有出版物的分類分級制度、出版物安全危害的評估和鑑定體系、糾錯和召回程式、相關行政管理和處罰措施等等。為分散和化解風險,可考慮建立出版行業的質量保險或編輯責任保險制度等配套制度。實施出版物糾錯和召回制度,無疑會增加出版單位的成本和經營風險,會遭到一部分出版單位的極力反對。但從長遠來看,實施這一制度能夠增強作者和編輯的責任心,有利於規範競爭,將那些對公眾不負責任的出版機構淘汰出局,使優秀的出版單位脫穎而出,實現優勝劣汰;亦有助於激發公眾對權威的懷疑精神和對真理的探索精神,增強公眾對出版物的消費信心,進而促進出版行業的整體利益。出版行業主管部門如積極履行職責,是大有可為的。
參考資料:
1.《法制日報》山西副教授與閻崇年“較真”的背後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0-05/26/content_2156249.htm?node=5958;
2.《法制與新聞》副教授起訴閻崇年追索69萬挑錯費
http://news.sina.com.cn/s/sd/2010-07-13/171220669855.shtml;
3.《法制日報》“懸賞”之爭映射精神產品責任立法空白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0-11/17/content_2354066.htm;
4.《法制日報》閻崇年懸賞案折射出版行業潛規則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0-06/18/content_2172435.htm;
5.《檢察日報》一錯千元:學術問題?法律問題?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06/14/content_47193.htm;
6.《三晉都市報》“山大副教授PK專家閻崇年”追蹤白平委託的律師稱:和談的大門永遠向閻崇年敞開
http://www.daynews.com.cn/culture/whkd/943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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