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呈繳制度
正文
一個國家或地區為了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全部出版物,要求所有出版者必須向指定的圖書館或出版主管機關呈繳一定份數的最新出版物的制度。出版物呈繳制度是與出版登記制度相關的,多在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出版法規中有明文規定。出版者所呈繳的最新出版物通常稱為呈繳本或繳送本。接受呈繳本的圖書館大多是國家圖書館、其他大型圖書館或專門建立的版本圖書館。呈繳本是這些圖書館館藏的固定來源。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出版物呈繳制度的國家。目前已有 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確立了出版物呈繳制度。1537年9月28日法國國王弗蘭西斯一世(1494~1547)發布《蒙彼利埃敕令》,規定凡是在法國境內出版的出版物,必須呈繳一部給皇家圖書館;在國外印刷但在法國境內出售的出版物也要呈繳一部給皇家圖書館,作為購買時的參考。1617年法國國王下令國內一切出版物必須向皇家圖書館交納2冊。19世紀初,拿破崙重新頒布嚴格的呈繳本法。 1943年6月21日出版物呈繳制度正式被列入法典。
在英國,1611年T.博德利爵士和倫敦圖書出版公司達成協定:該公司每出一書都要向牛津大學博德利圖書館交納 1冊。18世紀上半葉英國皇家圖書館享有呈繳本特權。後該館藏書及呈繳特權於1757年轉給不列顛博物院。1911年英國正式確立出版物呈繳制度,規定凡國內的新出版物,必須向牛津大學、劍橋大學、蘇格蘭國立圖書館、威爾斯國立圖書館,以及愛爾蘭的普林特卡爾圖書館呈繳。美國從1846年起,以登記著作權為目的,要求每種圖書向國會圖書館呈繳兩冊,但實際執行很不理想。在俄國,向國家免費呈繳出版物始於1783年。帝國公共圖書館(1795年建立)於1810年開始接受呈繳本。1917年十月革命後規定,全蘇免費呈繳的出版物包括蘇聯國內出版的一切類型、一切學科和一切文字的印刷品。呈繳本的數量由1920年時的25本,逐漸增加到50年代時的40本。它們都是由印刷所送到全蘇圖書局,圖書局留存1 本外,其餘全部分發到蘇聯各地區的主要書庫,如蘇聯國立列寧圖書館,國立薩爾蒂柯夫-謝德林公共圖書館等。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呈繳的圖書包括各共和國出版的印刷品,繳送給各共和國出版物登記局和共和國國立圖書館,從而保證它們可以完整地收集民族出版物。接受收費呈繳圖書的,有各共和國專業科技圖書館,加盟共和國國立圖書館、州圖書館和邊區圖書館,以及各大專院校圖書館等,各圖書館可將購書經費的40%用於購買收費呈繳圖書。機關呈繳本是由各機關單位獨立進行的,通常是在一個部的範圍內,根據部長的命令,按繳送本辦法把出版物提交到該部及部屬的科學圖書館或有關的圖書館。
日本的呈繳圖書制度雖起源於江戶時代,但具有明確規定的呈繳圖書制度始於明治時代。明治二年(1869)5月13日發布了出版條令,規定“出版後可以5部送學校收取” (指昌平、開成兩校)。1893年4月14日又公布了出版法,其中有3條是關於呈繳圖書的。日本戰前的呈繳圖書制度目的在於實行思想控制和出版控制。戰後,《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24、25條規定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發行的出版物及一般出版物的呈繳辦法和義務,一般的出版物需按出版物價格的50~60%付給出版者。
中國宋代就有呈繳出版物的要求, 南宋淳熙 13 年(1186)孝宗皇帝下詔敕各地政府將《中興館閣書目》中未收書的印本繳送秘書省,以“廣秘府之儲”。清宣統二年(1910)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規定“凡以著物呈請註冊者,應由著作者備樣本二份呈送民政部”。1914年 12月5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出版法,規定出版物在發行或散布前要送1份給警察署,1份給內務部備案。1927年國民政府大學院公布的《新出圖書呈繳條例》、1930年教育部公布的《新出圖書呈繳規程》都是呈繳出版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2年 8月16日政務院公布了《管理書刊出版業印刷業暫行條例》,同年11月,出版總署根據這一條例制定了《徵集圖書期刊樣本辦法》,完善了中國的出版物呈繳制度。1955年 4月25日,文化部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關於徵集圖書、雜誌樣本辦法》,確立了版本圖書館及中國國家圖書館 (北京圖書館)獲得圖書和雜誌的保存本的權利。1979年4月18日國家出版局又發出了《關於修訂徵集圖書、雜誌、報紙樣本辦法的通知》。80年代末,中國所有出版社、雜誌社、報社都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北京圖書館繳送出版物樣本。 出版物呈繳制度是建立在出版物國家登記制度基礎上的,呈繳出版物的目的可歸納為如下 4種情況:①審查出版物。②登記著作權和出著作權。③完整地保存文化和利用出版物。④編制國家書目。出版物呈繳制度為國家保存書刊版本和進行國家登記書目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證,為國內和國際範圍的出版物資源共享、文化交流提供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