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

gwūjiǎn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依據對出境水生動物實施檢驗檢疫: 出境水生動物運輸途中需換水、加冰、充氧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
【注音】chūjìngshuǐshēngdòngwūjiǎnyànjiǎnyì
【釋義】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外貿出口水生動物的檢驗和檢疫。
2007年8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依據對出境水生動物實施檢驗檢疫:
(一)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強制性標準;
(二)雙邊檢驗檢疫協定、議定書、備忘錄;
(三)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
(四)貿易契約或者信用證中註明的檢驗檢疫要求。”
“出境野生捕撈水生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水生動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捕撈船舶登記證和捕撈許可證;
(二)捕撈漁船與出口企業的供貨協定(含捕撈船隻負責人簽字);
(三)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其它材料。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捕撈海域有特定要求的,報檢時應當申明捕撈海域。”
“出境養殖水生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水生動物出境7天前向註冊登記養殖場、中轉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註冊登記證》(複印件)等單證,並按照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註冊登記證》的,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後,應當查驗註冊登記養殖場或者中轉場出具的《出境水生動物供貨證明》,根據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控結果、日常監管記錄、企業分類管理等情況,對出境養殖水生動物進行檢驗檢疫。”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對裝載容器或者運輸工具加施檢驗檢疫封識,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或者《出境貨物通關單》,並按照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出具《動物衛生證書》。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企業分類管理情況對出口水生動物實施不定期監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動物,不更換原包裝異地出口的,經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現場查驗,貨證相符、封識完好的準予放行;
需在離境口岸換水、加冰、充氧、接駁更換運輸工具的,應當在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並在加施封識後準予放行;
出境水生動物運輸途中需換水、加冰、充氧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與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交流出境水生動物信息,對在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疫病或者其他衛生安全問題,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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