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出口旅客須知
2.2 安排在出口座位上的旅客必須具備完成下列工作的能力:
a) 確定應急出口的位置;
b) 認出應急出口開啟機構;
c) 理解操作應急出口的指示;
d) 操作應急出口;
e) 評估打開應急出口是否會增加由於暴露旅客而帶來的傷害;
f) 遵循機組成員給予的口頭指示或手勢;
g) 收藏或固定應急出口門,以便不妨礙使用該出口;
h) 評估滑梯的狀況,操作滑梯,並在其展開後穩定住滑梯,協助他人使用滑梯;
i) 迅速地經應急出口通過;
j) 評估、選擇和沿著安全路線從應急出口離開。
2.3 如確定某位旅客可能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安排該旅客坐在出口座位:
a) 該旅客的兩臂、雙手和雙腿缺乏足夠的運動功能、體力或靈活性導致下列能力缺陷:
1) 向上、向旁邊和向下達不到應急出口位置和應急滑梯操縱機構;
2) 不能握住並推、拉、轉動或不能操作應急出口操縱機構;
3) 不能推、撞、拉應急出口艙門操縱機構或不能打開應急出口;
4) 不能把與機翼上方出口窗門的尺寸和重量相似的東西提起、握住、放在旁邊的座椅上,或把它越過椅背搬到下一排去;
5) 不能搬動在尺寸與重量上與機翼上方出口門相似的障礙物;
6) 不能迅速地到達應急出口;
7) 當移動障礙物時不能保持平衡;
8) 不能迅速走出出口;
9) 在滑梯展開後不能穩定該滑梯;
10) 不能幫助他人用滑梯離開。
b) 該旅客不足15歲,或者如沒有陪伴的成年人、父母、或其他親屬的協助,缺乏履行上述2.2款所列出的一項或多項能力;
c) 該旅客缺乏閱讀和理解本條要求的、“應急出口旅客須知”卡片、或者缺乏理解機組口頭命令的能力;
d) 該旅客不具備良好的國語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如外國人);
e) 該旅客的眼睛必須通過除隱形眼鏡或普通眼鏡以外的視覺器材幫助才能擁有足夠的視覺能力;
f) 該旅客的聽力必須通過除助聽器以外的器材幫助才能擁有足夠的聽覺能力;
g) 該旅客缺乏足夠的能力將信息口頭傳達給其他旅客;
h) 該旅客需照料小孩;
i) 遣返旅客、在押犯人及對其押解的人員;
j) 過度肥胖旅客;
k) 男逾60歲,女逾55歲的旅客;
l) 該旅客不願意或不能夠遵守出口座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