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出口商品外貿收購價格,少數商品執行國家定價,一般商品執行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出口商品外貿收購價格總的作價原則是以內銷同類商品價格為基礎。具體包括:
①質量與內銷產品相同的商品,外貿收購按出廠價或收購價格作價。如果供應出口商品的規格、質量、包裝等項要求高於或低於內銷標準,則適當加價或減價。
②專為出口生產的商品以及專料專用的出口產品,經工貿雙方協商同意,其收購價格可以脫離內銷同類產品價格,以合理成本為基礎,加上應納的稅金和適當的利潤制定。
③有些工業產品主要銷往國外,國內銷量較小,工業利潤較大,而外貿部門出口無利,出口收購價可以低於內銷出廠價;而那些在國內銷售虧本、短時期內又不能調整價格、外貿部門出口利潤較大的產品,其出口收購價可以高於內銷出廠價格。
④出口商品基地生產的專供出口的產品收購價格,原則上可以脫離與內銷同類產品的比價,由外貿部門與工業部門協商,按照工業正常生產、合理經營情況下的成本加一定利潤制定。名貴土特產品的利潤可高於一般產品。對於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產品,應在保持合理的地區差價、質量差價和季節差價的基礎上制定外貿收購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