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分類經營

出口商品分類經營指我國出口商品分類對外成交。根據外經貿部1981年12月制定的《關於外貿出口商品實行分類經營的規定》,從1982年起,出口商品分為3類經營。第1:對少數大宗的、重要的出口商品以及有特殊加工、整
理、配、出運要求的出口商品,主要是一些初級產品和原料性商品,由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包括工業部門的進出口總公司,下同)經營,或組織統一對外成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貨、履約,或由內地省撥交口岸對外交貨履約。第2類:對各地、各部門交又經營的,國外市場競爭比較激烈的,以及國外對我商品進口有配額、限額限制的出口商品,在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組織協調下分別由經營出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對外成交,出口任務歸各地。第3類:不屬於上述兩類的出口商品全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經營出口。1984年對出口商品的經營又作了進一步改革。對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際上競爭性較強的大宗出口商品,以及國際間協定貿易的出口商品,原則上由各類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其餘商品由地方分公司、口岸分公司、其他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和大的生產企業經營,或者組成聯營公司成交,總公司也可以代理出口。允許一種商品由若干外貿經營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交又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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