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統計

國際貿易統計(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是統計學之一分支。是利用統計方法,以所有國家對外貿易為主體,從數量方面研究國際貿易在各階段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變化及其規律性。因國際貿易統計是以個別國家對外貿易統計為基礎加以匯總,故要求各國在統計指標的概念(包括計算範圍及單位、分類標準、計算方法及資料整理方法等) 必須統一,否則各國的統計資料就無法匯總和比對。

組成

國際貿易是指一個國家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的商品、服務及有關的其他經濟聯繫和往來,它不僅包括實物商品的進出口,還包括服務和其他非實物形態商品的進出口。因此,國際貿易統計主要由國際商品貿易統計和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兩部分組成。

國際商品貿易統計

國際商品貿易統計(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Statistics,IMTS)是對國家間以及國家與地區間貨物(goods)流動信息的詳細記錄。政府、企業與公眾對國際商品貿易數據非常關注,對於國際商品貿易統計的透徹理解,有助於對一國參與國際經濟交往的經濟意義進行評價。

(一)國際商品貿易統計的基本問題

1.概念、定義和分類

國際商品貿易統計記錄所有進入(進口)或離開(出口)一國經濟領土而引起該國物質資源存量增加或減少的貨物。“所有權變更”標準決定了貨物是否應該記錄在國際商品貿易統計範圍內,所有權的變更可以大致通過貨物跨國移動來估算,即貨物在進入或離開一國經濟領土的時刻進行記錄,表示一國增加或減少物質資源的存量。“貨物”包括對其存在需求並且能夠確定其所有權的有形物體,這種所有權可以通過市場上的交易從一個機構單位轉移給另一個機構單位:以及存儲在物質媒介中跨越邊境的知識獲取產品。“一國的物質資源”指位於該國的經濟領土上由常住單位或非常住單位所有的物質資源。

2.估價問題

(1)進出口商品的統計價值。在國際商品貿易統計中,進出口貨物的統計價值採用《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估價協定》作為估價的基礎。《WT0估價協定》規定的費用包括三個方面:①進口貨物運輸到輸入港貨輸入地點的費用:②與進口貨物運輸到輸入港或輸入地點有關的裝貨費、卸貨費和搬運費;③保險費。

根據《WTO估價協定》,國際商品貿易中的主要價值類型有離岸型(Free On Board,FOB)價值和到岸型(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價值兩種。FOB型價值包括貨物的成交價格和將貨物交付到出口國邊境的服務價格。CIF型價值包括貨物的成交價格、將貨物交付到出口國邊境的服務價格和將貨物從出口國邊境交付到進口國邊境的服務價格。為了促進國際商品貿易統計的可比性,並考慮到大多數國家的商業慣例和數據報告慣例,出口貨物的統計價值使用FOB型價值;進口貨物的統計價值採用CIF型價值,鼓勵各國計算進口貨物的FOB型價值作為補充信息。

(2)進出口商品的貨幣折算。貿易交易的價值最初都是用各種不同的貨幣或其他價值尺度表示的。為了產生一致的、具有分析意義的、適合於測量貿易流量和編制其他統計資料的貨幣價值,需要按不同貨幣間的匯率將這些價值折算成單一的計賬單位。一般都將本國貨幣單位作為優先的參照計賬單位。

中國國際貿易總額分別按兩種貨幣統計:一是人民幣,另一是美元。其進行貨幣折算採用的具體方法是:

①各種外幣折算成人民幣時,按國家外國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中各種貨幣對人民幣的買賣中間價折算,實際折算時間以上月最後一天為準。即:

人民幣=各種外幣×統計所屬月份對人民幣的折算率(1)

②各種貨幣折算為美元時,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為準。即:

美元=各種外幣×統計所屬月份對美元的折算率(2)

(二)國際商品貿易統計主要指標

1.進出口總額

進出口總額指實際進出中國國境的貨物總金額。包括對外貿易實際進出口貨物,來料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國家間、聯合國及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和贈送品,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華人捐贈品,租賃期滿歸承租人所有的租賃貨物,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邊境地方貿易及邊境地區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邊民互市貿易除外),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和公用物品,到、離岸價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無商業價值、無使用價值和免費提供出口的除外),從保稅倉庫提取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貨物,以及其他進出口貨物。該指標可以觀察一個國家在對外貿易方面的總規模。中國規定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統計,進口貨物按到岸價格統計。

商品經營單位所在地進、出口額指在所在地海關註冊登記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實際進、出口額。

商品目的地進口額指進口貨物的消費、使用或最終抵運地的實際進口額;商品貨源地出口額指出口貨物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的實際出口額。

2.貿易條件指數

貿易條件指數也稱“進出口比價指數”,通常是通過出口價格指數和進口價格指數相比而得的一種相對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進出口比價指數=出口價格指數÷進口價格指數(3)

(1)商品貿易條件指數。商品貿易條件指數是一定時期內一國出口商品價格指數與進口商品價格指數之比。它表示一國每出口一單位商品可以獲得多少單位的進口商品。

商品貿易條件指數C=(4)

式中,C代表商品貿易條件指數;P x代表出口商品價格指數:P m代表進口商品價格指數。

例:假定1980年為基期,進出口價格指數都是100,1980年的商品貿易條件指數為100,在2008年年底,出口價格指數下降5%為95,進口價格指數上升10%,為110,那么2008年的C=95/110=86.36,下降了近15個百分點,貿易條件惡化。

(2)要素貿易條件指數。

①單項要素貿易條件指數

單項要素貿易條件指數是一定時期內一國出口商品生產部門要素生產率指數與同期商品貿易條件指數的乘積。

單項要素貿易條件指數S=Z x×C(5)

式中,S代表單項要素貿易條件指數;Z x代表一國出口商品生產部門要素生產率指數。

②雙項要素貿易條件指數

雙項要素貿易條件指數不僅考慮出口商品要素生產率的變化,而且考慮進口商品要素生產率的變化。

雙項要素貿易條件指數D=Z x×Z mC×(6)

式中,D代表雙項要素貿易條件指數;Z m代表進口商品要素生產率指數。

(3)收入貿易條件指數。收入貿易條件指數是一定時期內出口量指數與商品貿易條件指數的乘積,它表示一國用出口支付進口的能力。

收入貿易條件指數I=Q x×C(7)

式中,I代表收入貿易條件指數;Q x代表出口量指數。

國際服務貿易統計

國際服務貿易統計(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in Services,SITS)是對國家間以及國家與地區間所有可進行貿易的服務流動信息的詳細記錄。它不僅涉及常住單位與非常住單位間交易,還包括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提供的服務,以及境外個人服務。

(一)基於《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範圍

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建立的基礎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on Tradein Services,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將服務貿易定義為服務的四種供應模式:①自一個成員國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國領土提供服務;②在一個成員國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國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③一個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國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④一個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國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這些供應模式一般被稱之為:模式1——跨界供應,模式2——境外消費,模式3——商業存在,模式4——自然人存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供應模式本質上是在服務供應者與消費者和服務交付時他們存在於領土的程度與類型的基礎上定義的。對於跨界供應模式,消費者和服務供應者仍在各自領土內;對於境外消費模式,消費者移動到服務供應者領土內。對於商業存在模式和自然人存在模式,服務供應者實際上移動到了消費者領土內,即要么通過商業存在交付服務,要么通過自然人存在交付服務。圖2對《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每一種供應模式做了詳細說明。

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in Services。FATS)統計主要與《服務貿易總協定》模式3商業存在對應。《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這些規定強調“多數所有權”,一般可以通過多數所有權推定存在控制的情況,以及以較少所有權份額實現控制。因此,可以將一個經濟體中常住居民擁有國外分支機構的範圍界定為:所有擁有多數股權的國外分支機構,無論該分支機構是直接擁有還是間接擁有,也無論直接投資者是所有權鏈中的最後所有者還是中間所有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關於根據協定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附屬檔案》說明“本附屬檔案適用於影響作為一個成員國服務供應商的自然人和由一個成員國服務供應商僱傭的一個成員國自然人關於服務提供的措施。根據模式4定義及其附屬檔案的規定,模式4包含兩類自然人:一類是作為一個成員國服務供應商的自然人,包括自僱人員或獨立的服務供應商,他們可以按照協定向東道國公司出售服務或通過模式4向個人消費者出售服務,直接從消費者處獲得報酬。另一類是由一個成員國服務供應商僱傭的一個成員國自然人,即自然人是作為雇員提供服務。這一類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外國服務供應商的雇員,該雇員被直接派往東道國根據契約提供服務;二是外國服務供應商在東道國具有商業存在,派遣其雇員到其東道國的分支機構提供服務,屬於公司內部員工調動;三是商業訪問者,他們短期停留並不提供服務,而是參加商業會議,進行商業聯絡,不從東道國獲得報酬。由於許多WTO成員國在國內勞動法的合法範圍內將所有暫時勞動者作為非常住服務供應商的雇員,因此,還應將東道國服務供應商僱傭外國自然人包括在模式4的統計中。但《服務貿易總協定》沒有“暫時”的標準定義和詳細說明其時間的框架。在大多數WTO成員國的具體承諾中,不同類型的服務提供者規定不同的定義:商業訪問者短期逗留時間通常限於3個月;公司內部調動員工通常是2~5年;契約服務供應商(包括自雇和雇員)通常是3個月至1年;東道國服務供應商僱傭的外國自然人根據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

綜上所述,可將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範圍界定為:《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的四種供應模式,即BOP服務貿易、FATS和模式4的範圍總和。相應的,BOP統計主要對應《服務貿易總協定》模式1和模式2,FATS統計主要對應模式3,模式4統計對應於模式4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

(二)BOP服務貿易統計方法

1.BOP對服務的統計

BOP對服務的統計主要體現在《國際收支手冊》的經常賬戶中。經常賬戶明確劃分了貨物、服務、收入和經常轉移。在《國際收支手冊》中對國際服務交易的分類十分詳細,標準服務的12種主要組成部分為:⑴製造服務;⑵保養和維修服務:⑶運輸;⑷旅遊;⑸建築服務;⑹保險和養老金服務;⑺金融服務;⑻智慧財產權使用費;⑼通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⑽其他商業服務;⑾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⑿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

2.BOP與模式4有關的資金流量

《國際收支手冊》經常賬戶中雇員報酬和工人匯款等與勞務有關的流量提供了服務業短期僱傭外國員工的信息。但國際收支中記錄的收入不僅包括服務生產活動工作人員的報酬,而且也包括了貨物生產活動工作人員的報酬。因此在利用有關BOP收入指標測算按模式4提供的服務時,要注意將體現貨物與服務的收入指標分開使用。

對於在國外工作不足1年的個人,《國際收支手冊》在收入部分中把他們的所得記錄為“雇員報酬”,而他們在國外的支出被放在旅行部分。雇員報酬由個人為國外的常住單位(自然人或法人)工作而獲得的薪金、津貼和其他報酬組成。除在國外工作不足1年的人員外,雇員報酬還包括工作時間可能較長的雇員,例如邊界工人和大使館、領事館及國際組織的當地雇員。

在境外停留1年或1年以上,或打算這么做的個人在《國際收支手冊》中被視為外國經濟體的常住居民,他們的收入和支出按照常住性原則已經是外國經濟體範圍內的國內交易,未被記錄在國際收支中。這樣的個人在《國際收支手冊》中稱為移民。工人匯款就是移民工人的經常性轉移。由於《服務貿易總協定》沒有對暫時存在的定義提出確切的指導方針,而且大多數國家的具體承諾涉及自然人停留2到5年的情況。所以工人匯款的信息對按雇員報酬提供的信息是一種有益的補充。

3.BOP對外國直接投資的統計

《國際收支手冊》資本與金融賬戶中記錄的外國直接投資是與模式3有關的信息。由於外國直接投資通常是建立某一商業存在的先決條件,所以外國直接投資統計作為有關商業存在供應模式的信息對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是一個重要的補充。外國直接投資反映了一個經濟體中某一常住單位實體(直接投資者)在另一個經濟體的某一企業(直接投資企業)中獲得持久收益的目的。這種持久收益說明直接投資者和直接投資企業之間存在著一種長期的關係,以及對該企業的管理產生了重大影響。直接投資包括兩個實體間的最初交易,以及它們之間及附屬企業之間隨後進行的所有金融交易,不管這些企業是法人企業,還是非法人企業。在進口和出口直接投資統計中,直接投資企業按在東道國的行業活動並按該國直接投資者的行業活動分類。

(三)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方法

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測算服務供應商通過設在國外市場的分支機構而實現的境外商業存在,因此該統計與外國直接投資統計緊密相關。一個經濟體中擁有多數股權的國外分支機構的活動數據被稱作進口FATS,在境外建立的擁有多數股權的國外分支機構的數據被稱作出口FATS。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包括由下述部分或所有項目組成的一系列變數:銷售額(營業額)/產出、受僱人數、增加值、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和進口、企業數量、資產淨值、營業盈餘、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所得稅、研究與開發支出、雇員報酬以及決策人可能關心的其他方面。

如何合理確定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變數是測算商業存在模式首要解決的問題。理想的做法是,以生產者的行業活動或生產和銷售的產品類型為基礎確定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的變數。其中按產品確定的是通過商業存在供應模式提供的具體服務類型,這樣可以與通過常住單位和非常住單位間交易提供的服務數據作比較。在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中按產品分類需要注意幾個問題:第一,不是所有的變數都可以按產品類型進行分類。有些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變數,例如增加值和受僱人數,並不適合進行產品分類。第二,不是所有國家都適合專門對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按產品分類的部分進行獨立統計。對有些國家來說,這部分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可以作為國內企業或是其他只按活動分類統計的子部分。第三,因為外國直接投資通常是按活動而非產品分類,所以在有些情況下,按產品分類的變數獲得的統計數據需要與外國直接投資的存量和流量數據結合起來分析。

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主要涉及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直接投資者對兩者均擁有多數股權),它們也可能包括處於有效外國控制下的聯營公司的補充信息。所有權結構是非常複雜的問題,可能並不十分適合任何歸類;此外,實際管理責任可能與企業的正式法律結構關係不大,或根本沒有關係。

(四)供應模式統計處理的方法與自然人流動服務貿易統計的引入

《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MSITS)第一次在統計背景下介紹了供應模式,提出了一種統計上可操作的、與國際統計標準相一致的、針對服務貿易供應模式的統計分配簡化方法:如果國外分支機構與商業存在實體十分相似,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應通過模式3提供服務供應的信息;常住單位和非常住單位間的服務交易,一般包括了模式1,模式2和模式4的一部分。根據簡化方法,從BOP和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中,可以獲得按供應模式提供的服務交易信息,不過,模式4在BOP和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中都超出了“服務交易”的含義。需要從BOP和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以及其他統計系統中獲得補充數據,例如遷移和勞動力統計數據。

簡化的統計標準是基於提供服務時交易者(消費者和供應者)所處的領土位置以及供應者的類型(個人或是商業企業,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它們分別被稱為“自然人或法人”)。《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的簡化規則進一步補充了這些供應模式分配的統計標準。在BOP和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中按簡化標準和規則分配,《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的供應模式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總的來說,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提供有關模式3的信息,BOP統計與其他供應模式相對應。例外的是BOP的組成部分“建築服務”既可以歸入模式3,也可以在模式3和模式4之間作細目分類;

(2)國際收支組成部分的運輸、保險和養老金服務、金融服務、對他人擁有的物質投入的製造服務、未另行分類的維修和保養服務以及未另行分類的知識財產使用的收費服務可以歸入模式1;

(3)國際收支組成部分通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和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可以按模式1和模式4作細目分類;

(4)旅行組成部分基本與模式2相對應,但旅行者在貨物方面的支出除外;

(5)國際收支與勞務有關的流量提供了有關模式4的補充信息。

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的模式提出了具體測算難題,在BOP和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內不能完全解決這個難題。此外,在現有的統計框架和未被BOP服務貿易概念包括在內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模式4服務之間無法建立簡單的對應關係。自然人與貿易有關的流動已經形成在新概念基礎上收集信息的需要。雖然這不是一種新的現象,但在貿易中按模式4交付服務是一個新概念,必須首先做出定義,然後必須為它的測算研究制定出一個新的統計框架。

基本問題

(一)國際貿易商貨的範圍

國際貿易統計的商貨(Merchandise)是有一定範圍的,並非所有進出一個國家的物品都是國際貿易商貨。但什麼是國際貿易商貨,什麼應該進入國際貿易統計之內,什麼不屬於統計範圍,各國有不同的規定。為了統一國際貿易的統計範圍,聯合國統計委員會規定,進入國際貿易統計的商貨應該是:它們的流入或流出,將增加或減少國家的物資儲存量,而不必一定限於經過商業性交易的貨物。由於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國際貿易商貨的範圍很不一致,而且由於各種原因,要求完全統一是不可能的,因此對於在統計處理上有較大分歧的商貨,作了一些必要的具體規定。即將這些項目分為三類:①不應包括為商貨的項目;②應該包括為商貨的項目;③應該分別統計的項目。現分述如下:

1.不應包括的項目

(1)貨幣黃金。黃金分為貨幣黃金和非貨幣黃金兩種。貨幣黃金是掌握在政府主管貨幣的當局和中央銀行金庫中的大量純金和金硬幣,這些黃金是國家作為貨幣儲備和國際貿易的支付手段的。因此,貨幣黃金的流動不屬於商貨的國際貿易,不包括在國際貿易統計範圍之內。

(2)流通中的硬幣和銀行紙幣。它們以同樣原因不予包括。

(3)政府運給駐在外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和駐軍的貨物。這類貨物的流通按外交上的慣例不作為國際商貨的流通。但如以後由外交機構或駐軍轉移給所在國國民時,應在轉移時作為出口,同時所在國應作為進口統計。

(4)臨時貿易。臨時貿易指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在短期內再出口或再進口的貨物。如比賽或育種用的動物,展覽物品,旅客和旅遊者攜帶的財物,可以回收的樣品和包裝用品,為了臨時貯存而裝運進口或出口的貨物,以及專為運載兩國貨物和旅客的運輸工具等。

2.應該包括的項目

(1)船舶與飛機的國際貿易。這項貿易之所以在統計上有分歧,是因為交易的貨物本身常常並不一定越過進口國或出口國海關控制的統計邊界。但由於這項貿易的重要性,所以規定應該包括在正常統計之內。

(2)根據上述的國際貿易商貨的規定,應將下列貨物包括在統計之內:①包裹郵件;②政府貿易,包括政府外援項目下的物資流動,不論貨物(民用的和軍用的)是無償贈送的還是借貸的,或是戰爭賠償的;③外國租借地貿易;④與相鄰國家間的煤氣、電力和水的貿易;⑤白銀和非流通中的銀幣。

3.應該分別記錄和統計的項目

有些統計方法上有分歧的項目,由於各國法規的限制,統一還有困難,因此暫時分別統計,以便於國際上匯總和對比時可以根據需要加以整理。

(1)非貨幣黃金。國家主管貨幣的當局和中央銀行金庫以外的部門之間交易的新開採和其他(包括私人儲存的)黃金為非貨幣黃金,應作為商貨貿易。本國國家金庫和中央銀行運售給外國私營企業的黃金,應分為兩筆交易統計:先在國際收支賬目上記錄一筆本國貨幣黃金儲備減少,然後在國際貿易統計上記錄一筆本國私營企業對外國私營企業之間的“商貨黃金”貿易統計。反之,本國私營企業與外國國家金庫或中央銀行之間的交易,也要分為兩筆統計。

(2)改進與修理貿易。為了改進或修理的目的而暫時運往外國,在改進或修理完畢後仍將運回本國的貨物。現在一般按全值作進口統計。但這不僅誇大了貿易額,而且往往造成工業先進國家向工業落後國家進口大量機器儀表的錯覺。在西方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國際收支賬戶中,這項貿易都是作為勞務賬戶處理,按改進和修理後的增值統計。因此將此項貿易分別統計,以便用修理後全值減修理前全值計算出增值數作必要的調整。

(3)出租的貨物(如電影片、電子計算機等)。因存在上述類似的問題而予以分別統計。

(4)下列一些貨物,由於不易確定它們越過統計邊界的時間和地點,各國統計上分歧較大,所以也予以分別統計:①本國供應外國船隻或外國供應本國船隻的燃料,壓艙和墊襯物料;②本國船隻售給外國或外國船隻售給本國的在公海捕撈的水產品和其他救撈財物;③向外國船隻、飛機提供的設備和修理。

以上是聯合國建議的統計範圍,經過各國採納執行。統計資料的可比性得到一定的改進,但有些國家由於法規的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能按照建議執行,例外的情況還是不少的。

(二)國際貿易的兩種統計制度

國際貿易統計的基本任務,是記錄和統計出口和進口貨物的數量、價值和單位價值。但是在什麼時候、按什麼標準開始對貨物作進口或出口的原始記錄問題上,各國有所不同,從而形成了兩種貿易制度:普通貿易記錄製,簡稱普通貿易制(General TradeSystem);特別貿易記錄製,簡稱特別貿易制(Special TradeSys—tem)。根據聯合國的資料,目前採用普通貿易制的約有70個國家和地區,包括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採用特別貿易制的約有肋個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德國、法國、西班牙、荷蘭、義大利等國。

普通貿易制以國家的地理邊界為統計邊界。進口貨物越過國家邊界,不論完稅未完稅,結關未結關,就記錄為進口;同樣,出口貨物越過邊界,就記錄為出口。特別貿易制是以通過向海關結關(即辦完海關手續,繳清應付稅款),作為記錄進出口統計標準的,也就是以海關邊界為統計邊界的。因此進入海關保稅倉庫或自由區的貨物,由於沒有結關和完稅,不作進口記錄;等到貨物退出保稅倉庫,向海關結關並進入本國市場時,才記錄為進口;如貨物直接復運出口,則不作任何進出口記錄。

(三)國際貿易中的國別統計原則

國際貿易統計有條重要原則——對外貿易雙記錄原則,即出口國的每一筆出口統計,必須有交易的對方作相應的進口統計。反之,進口國的一宗進口統計,交易的對方應作相應的出口統計。交易雙方又稱夥伴國。實行這條原則便於世界範圍內的出口與進口進行平衡。目前,世界各國規定貿易夥伴國的統計原則不盡相同,存在著三種不同的國別統計原則,見表1。

(1)按產消國統計是指進口貨物統計原產國,即生產國;出口貨物統計消費國。原產國是指進口貨物生產製造的國家(地區),如果該貨物經過其他國家(地區)加工複製,則以最後加工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國。如果僅僅是簡單整理、未改變貨物的性質周,則不能作為最後加工。消費國是指出口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包括直接作消費用或進行加工的國家(地區)。

按產消國原則統計進出口國別,可以反映進出口商品的來龍去脈,揭示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的經濟關係,有助於尋求直接貿易,減少中間貿易渠道,有利於改善本國對外貿易市場結構,提高對外貿易經濟效益。

(2)按貿易國統計是指進口貨物統計購自國,出口貨物統計售予國。購自國是指購買進口貨物的市場所在國(地區),售予國是指出口貨物銷售市場所在國(地區)。

按貿易國統計進出口可以反映國與國之間的貿易關係,觀察外貿政策的執行情況。

(3)按運輸國統計是指進口貨物統計起運國,出口貨物統計抵達國。起運國是指進口起運港(站)的所在國(地區),抵達國是指出口貨物運達港(站)的所在國(地區)。按運輸國統計進出口貨物,比較容易正確劃定發生進出口貿易的雙方國家(地區),反映實際發生貿易聯繫的國家(地區)分布狀況。

(四)國際貿易中的商品分類

SITC分類是國際貿易統計的商品基本分類。

現在不僅國際貿易統計,連其他的許多統計資料和刊物的商品分類表,也採用這種分類標準,從而便於各種統計資料的比較與綜合分析。

但是一種分類滿足不了多種經濟分析需要,因此聯合國將SITC分類加以變換,設計了一種《詳細分組的國際比較項目支出分類》。

目前我國《海關統計制度》中的商品分類和《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制度》中的商品分類都是參照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簡稱SITC)而制訂的,兩者在主要分類項目上基本一致。這裡,著重介紹海關統計的商品目錄的內容。

現行的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分類標準規定為22類98章6000多個8位數字商品編碼。第1章至97章前6位數碼及商品名稱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完全一致。第7、8兩位數字和第98章是根據我國關稅、統計和貿易管理的需要而增設的。現行海關統計目錄如下:

第1類活動物;動物產品

第2類植物產品

第3類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產品;精製的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4類食品;飲料;酒及醋;菸草;菸草及菸草代用晶的製品

第5類礦產品

第6類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

第7類塑膠及其製品;橡膠及其製品

第8類生皮、皮革、毛皮及其製品;鞍具及玩具;旅遊用品、手提包及類似品;動物腸線(蠶膠絲除外)製品

第9類木及木製品;木炭;軟木及軟木製品;稻草、秸稈、針茅或其他編結材料製品;籃筐及柳條編結品

第10類木漿及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漿;紙及紙板的廢碎品;紙、紙板及其製品

第11類紡織原料及紡織製品

第12類鞋、帽、傘、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製品;人造毛;人發製品

第13類石料、石膏、水泥、石棉、雲母及類似材料的製品;陶瓷產品;玻璃及其製品

第14類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貴金屬、名貴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硬幣

第15類賤金屬及其製品

第16類機器、機械器具、電器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製及重放設備及其零件、附屬檔案

第17類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第18類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醫療或外科用儀器及設備、精密儀器及設備;鐘錶;樂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屬檔案

第19類武器、彈藥及其零件、附屬檔案

第20類雜項製品

第21類藝術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22類特殊交易品及未分類商品

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分類的特點:一是採用的是經濟分類的標準,即按原料、半成品、製成品分類;二是分類聚集性強,可以根據各種不同需要,按照不同編碼數據的層次進行匯總和分析。

(五)國際貿易中的價格確定和外幣折算

1.價格的確定

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主要是以價值指標統計為基礎。在國際上最常用的有離岸價格、到岸價格和成本加運費價格三種價格。

離岸價格(FOB)又稱船上交貨價,是指賣方在契約規定的裝運港把出口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後的價格。離岸價格包括從商品的購進到裝船完畢的一切運輸、裝卸、倉儲保管、包裝、檢驗、雜費和出口關稅等。

到岸價格(CⅣ)又稱成本加運費及保險費,是進口貨物到達進口國國境的價格。包括貨價、運抵進口國起卸前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的一切費用,即離岸價加上貨物離岸及到達進口國港口的運輸費、保險費和其他一切費用。

成本加運費價格(FAB)又稱至目的港運費在內的價格,即出口商品離岸價加上到達進口國港口的運費。一般由出口商負責租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地區),包括我國,一般是出口商品按離岸價計算,進口商品按到岸價計算。

2.外幣折算

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一般都是用外幣結算和支付的。一個國家總是多方位地進行對外貿易。實際工作中,進出口貨物可能用美元、日元、馬克、英鎊、法郎等不同外幣結算支付。但在計算進出口總值時不能用不同貨幣計價的價值直接相加,必須換算成統一的貨幣或折算成統一的外幣之後才能相加。

外國貨幣與本國貨幣折算有兩種方法。

(1)直接標價法。直接標價法又稱應付報價法,是指單位外幣折成本國貨幣的方法。例如,1998年4月23日100美元折合人民幣872.89元,100日元折合人民幣6.2895元等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直接標價法。

(2)間接標價法。間接標價法又稱應收報價法,是指單位本幣折成外幣的方法,是直接標價法的倒數。如1998年4月23日100元人民幣折合11.46美元,100人民幣折合1589.95日元。

為了國際比較,一些國際組織和國家(地區)通常把對外貿易統計資料按美元折算。先將其他外幣統統折算成美元,然後匯總,折算公式是:

按美元計算的進出口值=按其他外幣計算的進出口值×其他外幣折合美元的折算率

或按美元計算的進出口值=按其他外幣計算的進出口值÷美元折合其他外幣的折算率

例如,從德國進口1.5億馬克貨物,假定1美元折合1.5馬克,則按美元計算的進口值計算如下:

按美元計算的進口值=15000÷1.5=10000(萬美元)=15000×0.667=10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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