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爾塞和約

③關於德國的境外權利和利益。 ⑤關於德國的經濟和賠償。 ⑥關於德國的戰爭責任和審判。

結束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和約之一。全稱《協約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1919年6月28日巴黎西南郊凡爾賽宮簽訂,1920年1月10日生效。簽字國有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古巴厄瓜多希臘瓜地馬拉海地漢志(今為沙烏地阿拉伯一省)、宏都拉斯賴比瑞亞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暹羅(今泰國)、捷克斯洛伐克烏拉圭等戰勝國為一方,戰敗國德國為另一方。美國代表雖簽了字,但因參議院未批准該和約,故簽字無效。
和約包括15部分、440條約文和一項議定書。主要內容有:
①國際聯盟盟約。主要規定了國際聯盟的組成、宗旨,會員國的權利、義務以及有關建立委任統治制度的規章。
②關於德國的疆界。恢復1870年以前的德法邊界,德將阿爾薩斯洛林歸還法國;薩爾煤礦的所有權、開採權歸法國所有;薩爾區的行政管理由國際聯盟負責,為期15年,期滿後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德國在萊茵河以東50公里所劃界線以西領土內,不準保留或建築工事,不準留駐或集結軍隊;萊茵河以西的德國領土連同各橋頭,自本條約實施後15年內均應由協約和參戰各國軍隊占領;如德國忠實遵守本和約的條款,協約國軍應逐步縮小占領區,5年期滿後從德國科隆地區撤軍,10年期滿後從科布倫茨地區撤軍,15年期滿後從美因茨地區撤軍;奧伊彭和馬爾梅迪劃歸比利時,並承認比利時對莫雷內的主權;德國與丹麥的邊界由什勒斯維希北部邊境地區居民舉行公民投票確定(1920年2月什勒斯維希北部劃歸丹麥);上西里西亞南部劃歸新成立的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獲得上西里西亞一部分、波茲南全部、西普魯士和東普魯士各一部分;但澤(今格但斯克)作為國際自由城市交國際聯盟管理,但在經濟上劃入波蘭關稅區,成為波蘭的出海口;波蘭政府負責但澤自由市的所有對外關係,並對在國外的但澤人提供外交上的保護;易北河、奧得河、涅曼河、多瑙河的指定河段為國際河道,基爾運河應永久開放,“所有與德國和好各國之軍艦、商船一律平等、自由地出入”。根據和約,德國領土共減少1/8。
③關於德國的境外權利和利益。德國將海外屬地的一切權利交與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其前殖民地按國聯委任統治制度被主要協約國瓜分:德屬東非大部(坦噶尼喀)讓與英國,多哥和喀麥隆由英法瓜分,盧安達和烏隆迪歸比利時,西南非洲由英自治領南非聯邦統治;德屬太平洋島嶼之馬紹爾群島、加羅林群島、馬里亞納群島歸日本,紐幾內亞歸英自治領澳大利亞,西薩摩亞歸紐西蘭。此外,和約還規定,取消德國在中國、埃及、賴比瑞亞、暹羅、摩洛哥、土耳其和保加利亞的特權,但將它在中國山東的特權和利益轉讓給日本。
④關於德國的軍事。解散德國參謀部及其類似組織;廢除德國義務兵役制;嚴格限制德國軍備的數量,陸、海、空軍總數分別不準超過10萬人、1.5萬人和1000人;禁止生產和輸入坦克、裝甲車等重型武器裝備;禁止擁有飛機和潛艇;海軍艦隻最高限額為戰列艦、輕型巡洋艦各6艘,驅逐艦、魚雷艦各12艘;成立協約國監督委員會以監督上述軍事條款的實施。
⑤關於德國的經濟和賠償。德國關稅不得高於他國;戰勝國對德國輸入貨物不受限制;戰勝國成立的賠償委員會須在1921年5月1日前確定德國在30年內應付清的賠償總額;在1921年5月1日以前,德國應付清總值200億金馬克的賠償,可用黃金、商品、船隻、有價證券及其他物資支付;德國應負擔其境內外國占領軍的維持費用。
⑥關於德國的戰爭責任和審判。組織特別軍事法庭,審判犯有“侵害國際道德及條約尊嚴”罪行的前德皇威廉二世;協約國及參戰各國有權對被控違犯戰爭法規與慣例的行為者交軍事法庭審判。
中國作為戰勝國參加了簽訂《凡爾賽和約》的巴黎和會,理應收回戰前德國在中國攫取的一切特權和利益,但和約卻規定將德國霸占中國山東省的鐵路、礦山、電訊設備,膠州灣地區的租借地及其他權益轉讓給日本。這一屈辱性規定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引發了“五四運動”,迫使當時參加巴黎和會的中國北洋政府代表拒絕在和約上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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