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某一安全功能的系統,設定重複的部件或系統,使它們中的任何一個,不管其他部件或系統所處的狀態如何,都能單獨地完成所要求的安全功能。冗餘性準則與單一故障準則緊密相關。單一故障準則要求必須有冗餘度,但冗餘性準則可超出單一故障準則。
假設n為完成某一安全功能所必須的100%容量的設備數,則冗餘性準則有兩種套用:①n+1原則,它在設備或系統的數量選擇上可取2×100%,或1×100%+2×50%,或3×50%。②n+2原則,即取3×100%或4×50%。n+1原則可滿足單一故障準則,但在遇有設備或系統發生故障、而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消除時,則不允許核電廠在功率工況下運行。n+2原則在上述情況下允許核電廠運行。冗餘性準則,對能動部件和非能動部件可作不同的考慮。例如同樣的3×100%的n+2原則,不同的考慮如圖1和圖2所示。增加冗餘度,可提高核電廠的安全性和可用率,但同時增加了建設的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