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設計準則

指與核電廠有關的設計建造的專門準則,標準和規則。美國60年代按縱深防禦原則提出了通用設計準則,是各國準則的基礎。

準則內容

通用設計準則定性地描述了基本安全要求,共50餘條,按內容可以分為六大組。

質量保證和防禦外部事件的總要求;

多道裂變產物保護及固有安全,安全裕量,儀表與控制系統;

保護系統和反應性控制系統,其功能與容量要求,冗餘,多樣,可靠性及可試驗性要求;

流體系統。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的質量,斷裂預防和檢查的要求。堆補水,餘熱排出,應急堆芯冷卻,安全殼噴淋與冷卻劑最終熱阱系統的要求;

反應堆安全殼。密封件,貫穿,隔離與試驗的設計基準和要求;

燃料與放射性控制。換料與廢物過程中輻射防護與放射性控制的要求,以及放射性釋放檢測的要求;

1.

質量保證和防禦外部事件的總要求;

2.

多道裂變產物保護及固有安全,安全裕量,儀表與控制系統;

3.

保護系統和反應性控制系統,其功能與容量要求,冗餘,多樣,可靠性及可試驗性要求;

4.

流體系統。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的質量,斷裂預防和檢查的要求。堆補水,餘熱排出,應急堆芯冷卻,安全殼噴淋與冷卻劑最終熱阱系統的要求;

5.

反應堆安全殼。密封件,貫穿,隔離與試驗的設計基準和要求;

6.

燃料與放射性控制。換料與廢物過程中輻射防護與放射性控制的要求,以及放射性釋放檢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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