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法違紀

共同違法違紀,是指2個或者2個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共同故意違法違紀的行為。

共同違法違紀,是指2個或者2個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共同故意違法違紀的行為。構成共同違法違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要件。該違法違紀行為必須由2個或者2個以上的主體實施。
(二)主觀條件。各違法違紀行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行為人已互相認知是在共同進行某一違法違紀行為,並對行為結果的發生都抱希望的態度。它包括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三)客觀要件。構成共同違法違紀的各行為人必須具有共同違法違紀的行為。各違法違紀行為人在實施共同違法違紀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在總體上都是為了實現同一目標,都是為了達到同一個目的,從而緊密聯繫,有機配合,各自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是整個違法違紀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時,每個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人所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都與發生的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繫。如,共同行賄,有人負責出行賄的錢財物,有人負責去送行賄的錢財物,其中存在著分工的不同,但其進行行賄的目的則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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