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權

共同抵押權,也叫做總括抵押權或聚合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同一個債權而在數項不動產、動產或權利上設定的抵押權。這數個不動產、動產或權利可以分別屬於同一個人,也可以分別屬於不同人。例如,債務人甲為擔保所欠乙300萬元債務,提供已有丙、丁各值200萬元的二宗土地設定抵押權。

共同抵押權的特徵

1、共同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同一項債權。同—債權是指債權發生原因相同,其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屬同一,給付內容必數相同,唯有抵押物擔保的債權額可以不必相同。

2、共同抵押權的抵押物為複數。提供抵押的標的物是數項財產而非一項財產,但這數項財產並非是集合物而是各自獨立的財產。數個抵押物可以是一個人所有,也可以是數個所有人所有,在所不論。

3、共同抵押權的抵押物對所擔保的債權各負全部的擔保責任。這一責任酷似連帶債務,因此學者又將共同抵押叫做“連帶抵押”或“物上連帶擔保”。但連帶債務屬於人的連帶,是一種多數債務人之債,而共同抵押權則為物的連帶,屬於物權關係。連帶債務中負連帶責任的人都是債務人,而共同抵押權中負連帶責任的物既可以是債務人所有的物,也可以是第三人所有的物。

共同抵押權的作用

1、通過將多項財產的交換價值加以積累,以便更有效地確保債權的清償。這種情形大多發生在抵押人所提供的一項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無法確保債權清償時,因此必須由同一抵押人再行提供抵押物,或者由另外的人提供抵押物,以共同擔保同一債權。

2、分散抵押物的危險。儘管單就每一個抵押物而言,其價值都足以確保債權的實現。但是,單個標的物常會發生損壞、滅失或市場因素導致價值的減少,因而最終可能出現無法滿足擔保債權受償的情形。為分散風險,增加債權受清償的保障力度,共同抵押權提供多數抵押物來共同擔保同一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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