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

3、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評價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 有效性評價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3個等次。 6、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的評價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領導幹部是指縣(特區、區)、鄉(鎮、辦事處)黨委、政府和市、縣(特區、區)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指審計機關依法通過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按其職務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第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對象主要是:
(一)擬提拔或重用的領導幹部;
(二)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調任、轉任、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
(三)民眾反映經濟問題突出的領導幹部;
(四)上級機關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幹部。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原則
客觀性、重要性、謹慎性。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一)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1、區域經濟發展狀況;
2、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3、財政收支管理情況;
4、貫徹執行財經法規和重要經濟政策情況;
5、重大經濟項目決策及執行情況;
6、領導幹部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和其他需要審計的情況。
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審計評價內容應各有側重。對黨委主要負責人側重評價經濟發展情況、重大經濟決策和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情況;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側重評價主要經濟任務、財政收支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政府負債情況和執行財經政策情況。
(二)部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1、部門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情況;
2、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3、專項資金(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
5、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制度情況;
6、領導幹部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和其他需要審計的情況。
(三)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1、單位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情況;
2、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3、專項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
5、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制度情況;
6、領導幹部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和其他需要審計的情況。
(四)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1、企業財務收支情況;
2、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3、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
4、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制度情況;
5、經濟發展後勁情況;
6、領導人員遵守廉政紀律規定的情況和其他需要審計的情況。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
(一)定量評價。定量評價是以審計查證和取得的可靠數據與經濟責任目標(計畫)、審計評價指標、行業標準等進行對比分析,客觀反映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二)定性評價。定性評價是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評價。
第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式
(一)審計結果評價方式
1、財政財務收支及專項資金(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從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3個方面作出評價。真實性評價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嚴重失實4個等次。合法性評價分為合法、基本合法、有違法行為、有嚴重違法行為4個等次。效益性評價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
2、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從決策程式的規範性和決策執行的有效性2個方面作出評價。規範性評價分為規範、基本規範、不規範3個等次。有效性評價分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較差3個等次。
3、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評價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
4、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制度情況,從健全性和有效性2個方面作出評價。健全性評價分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3個等次。有效性評價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3個等次。
5、貫徹執行財經法規和經濟政策情況,從合法性方面作出評價。合法性評價分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3個等次。
6、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的評價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
7、企業資產質量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狀況的評價分為優、良、中、低、差5個等次。
8、企業發展後勁情況的評價分為發展後勁強、發展後勁較強、發展後勁不足和發展後勁嚴重不足4個等次。
9、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按審計範圍依據客觀事實表述,是否發現領導幹部有違反廉政紀律規定的情況。
(二)綜合評價方式
在對審計結果單項評價進行分析匯總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綜合評價。綜合評價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
第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主要參照指標
(一)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1、區域經濟發展指標
(1)地區生產總值(GDP)及增長、人均GDP及增長;
(2)稅收總收入占財政總收入比重、人均一般預算收入增長;
(3)農民人均純收入及增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長;
(4)固定資產投資及增長;
(5)規模以上工業萬元增加值電耗;
(6)經濟可持續發展相關指標。
2、重要經濟指標
(1)規定性指標,如教育、科技、農業等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
(2)考核任務指標,如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等經濟指標;
(3)黨代會和人代會確定的重要經濟事項。
3、財政收支管理指標
(1)財政預、決算情況;
(2)財政預算收入、財政預算支出情況;
(3)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4)稅收徵收管理情況;
(5)預算外收入支出管理情況,政府債務情況,往來賬款清理情況,國有固定資產管理情況;
(6)推行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庫集中支付等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貫徹執行財經法規和重要經濟政策情況的合法性。
5、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式的規範性和決策執行的有效性。
6、領導幹部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
(二)部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1、部門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指標
(1)預算執行率;
(2)資產增減變化情況和固定資產管理情況;
(3)負債增減變化情況及負債程度和債權增減變化情況;
(4)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2、重要經濟指標。
3、專項資金(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效益性。
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式的規範性和決策執行的有效性。
5、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領導幹部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
(三)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1、單位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指標
(1)預算執行率;
(2)負債率;
(3)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2、重要經濟指標
(1)總資產增長;
(2)資本保值增值;
(3)收入、支出指標;
(4)事業積累指標 。
3、專項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式的規範性和決策執行的有效性。
5、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領導幹部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
(四)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1、企業財務收支指標;
2、企業重要經濟指標;
3、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式的規範性和決策執行的有效性;
4、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企業發展後勁指標;
6、領導人員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
第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責任界定
根據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對象未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界定。包括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對象對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失職、瀆職的行為;
(四)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管理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外,被審計對象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外,被審計對象對其非直接主管的職務範圍內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結束後,根據審計結果,圍繞評價內容、評價指標,按照評價原則、評價方法、評價方式和責任界定,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審計評價意見要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對象的成績、存在問題及應承擔的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評價結果,提出評定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次意見,報同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評價用語要準確、簡明平實,措辭要恰當,表述要清楚,不能含糊其辭、模稜兩可,避免容易產生歧義的語言和詞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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