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特區、區)、鄉(鎮、辦事處)黨委、政府和市、縣(特區、區)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根據上級黨委、政府的指令,或有關部門的委託,對領導幹部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依法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運用,是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政、經貿等有關部門,在幹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決定,在加強財政、財務、資產管理等方面,將審計結果作為依據的行為。
第五條 審計結果運用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堅持違紀違法必究、教育管理並重;
(三)堅持權責對稱、審用統一;
(四)堅持獎懲結合、整改結合、普遍與重點結合;
(五)堅持協調運作、成果共享。
第六條 審計機關接受指令或委託,依法組織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後,向同級黨委、政府或委託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主要情況、審計中發現的主要違法違規問題、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其它需要反映的問題等。
第七條 審計結果運用工作,由市、縣(特區、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協調,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政、經貿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進行協調、督促、檢查。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進行管理,全面掌握運用審計結果的情況。
(二)協調相關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關係,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矛盾。
(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檢查,並督促落實。
(四)對牴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地區、部門、單位及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被審計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違法違規等問題予以處理,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一)對被審計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存在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及制度的問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或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 ,提出審計意見。
(二)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或由於失職、瀆職、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領導幹部及相關人員,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三)對被審計對象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需要公告審計結果的,按規定程式實行審計公告,但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對被審計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和整改落實審計意見情況進行監督。
(五)建立被審計對象審計檔案。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將審計結果作為教育、監督、懲處和保護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一)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應負直接責任、管理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嚴重問題,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存在一般性問題或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牽頭與組織部門對其進行警示教育談話;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存在問題較多且情節較重,但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牽頭與組織部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三)對審計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應及時組織力量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反饋審計機關。
(四)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反映的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強對幹部的教育。
(五)依據審計結果,為受到相關非議的被審計對象澄清事實,保護領導幹部。
(六)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被審計對象的廉政檔案。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調整、獎懲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經濟工作業績顯著、被評價為“優秀”等次的,建議黨委、政府給予表彰,或作為提拔重用的依據之一。
(二)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輕微,被評價為“稱職”等次的,建議黨委、政府正常任用。
(三)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存在問題較多、且情節較重,被評價為“基本稱職”等次,誡勉談話期滿沒有改進的,提出不安排在重要崗位或調整職務建議,也可提出就地免職建議。
(四)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存在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其個人負有直接責任,被評價為“不稱職”等次的,應按有關規定提出免職、責令辭職或降職的處理意見。若已離職並安排工作,也應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五)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做好對被審計對象的談話工作。
(六)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被審計對象的檔案。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將審計結果作為加強財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根據審計結果反映被審計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存在的財政財務、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問題,加強財政財務和資產監督管理,以及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二)協助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決定。
(三)根據審計發現財政財務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多發性問題,制定和完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經貿部門和被審計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和部門職能,充分運用審計結果。
(一)將審計結果作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營管理業績考核、獎懲的依據之一。
(二)將審計結果作為制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改制等方案的重要依據。
(三)督促檢查領導人員所在企業執行審計決定和整改落實審計意見。
(四)根據審計發現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多發性問題,制定和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四條 被審計對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應當採取措施認真執行審計決定、審計意見。
(一)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完畢,並將執行情況報送審計機關。
(二)對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意見,應當及時研究,認真整改落實,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報送審計機關。
(三)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相關控制管理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規範管理,防止問題的再次發生。
第十五條 建立審計結果運用制度
(一)審計結果綜合報告制度。審計機關應在每年底前將審計結果進行歸納、總結,形成審計結果綜合報告,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報送。
(二)審計結果運用反饋制度。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政、經貿等部門運用審計結果情況,要在收到審計結果報告3個月內向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報告。
(三)審計結果執行整改督查制度。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政、經貿等部門應督促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審計決定、整改落實審計意見。經多次督促仍不執行和整改落實的,應進行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組織處理。
(四)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檢查制度。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檢查,了解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及存在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