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漢語詞語]

公訴人[漢語詞語]
公訴人[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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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是指不用當事人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直接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引 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基本職能;公訴工作,既是一門充滿鬥爭藝術的檢察官工作,更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門面工作;公訴人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檢察機關的形象代言人。要成為一名優秀的公訴人,就要爭做“學習型、敬業型、實幹型”的公訴人。

任務

是揭露犯罪,要求法院懲治犯罪。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後,改變了以往法官“先入為主”的做法,公訴人肩負的任務更加艱巨,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是正義與邪惡的直接較量,在人民民眾的心目中,公訴人是正義的化身。公訴人必須具有強烈的正義感,能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用事實和證據指控犯罪,從而達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捍衛法律尊嚴的目的,這就要求我們的公訴人必須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法律,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與時俱進,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明辨是非、愛憎分明;秉公執法、不循私情;剛正不阿、不畏權勢;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和法律;充分體現出懲治犯罪,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正義感。這是做好公訴工作的政治素質的要求。

職責

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進一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並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並處以相應的刑罰,公訴人還肩負著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出庭支持公訴的成敗,不僅關係到能否使被告人認罪伏法,實現公訴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關係到檢察機關的形象和聲譽,也就是說能否通過支持公訴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使旁聽民眾受到法律教育,樹立人民檢察院在民眾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國家公訴人,必須具有“正、準、穩”三個基本的素質要求。

做好

公訴人為什麼要不斷加強學習:

作為當代的公訴人,必須具備全新的現代訴訟觀念、深厚的法律積澱以及多方面的知識涉獵。

人的學習目標一般有三個層次和三種境界。第一層次是為了生存,第二層次是為了充實自我,第三層次是為了提煉人生。我們的公訴人理應脫離第一境界,立足第二境界,追求第三境界。首先做一名合格的公訴人,其次要做一名優秀的公訴人,更要爭當全國一流的公訴人。

公訴人應當怎樣敬業:

首先是要愛崗,要熱愛自己的本職崗位。這樣,在他長期面對犯罪,面對社會的陰暗面時,才不會喪失信心,才不會喪失鬥志。一名公訴人還應當懷有一顆關愛之心。

其次要盡職。盡職是責任的體現,是愛崗在行動上的落實。公訴案件更多是承辦人負責制,承辦案件的公訴人就要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負責,嚴把案件質量,不錯訴、漏訴,不出無罪案件。一旦出了問題,也要勇於承擔責任。

三要甘於奉獻。公訴人是具有高風險的職業,公訴人代表法律,打擊犯罪,自然會受到邪惡的敵視和報復。公訴人能否嚴守公正的底線非常重要。

公訴人應當如何實幹:

首先要勤奮工作。就是要勤勤懇懇、踏踏實實工作,面對困難,不知難而退,不淺嘗輒止。其次要調查研究。其實調查研究是實踐性的活動,也是一項務實的工作。調查研究的過程中,對案件數據的收集,對案件原因的剖析,對案件規律的探析,都是要花費時間、精力和心血的,都是看得見、摸得著,實實在在的工作。做一篇調查研究報告,並不比辦理5件審查起訴案件輕鬆。而成功的調研經驗,又能夠反過來指導我們的工作。

三要勇於創新。幾乎所有的公訴人做的工作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工作量的大小、多少不同而已。工作的模式都是受理案件———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日常的工作場所不外乎在辦公室———看守所———法庭三點之間循環往復。公訴工作要想出成績,要想發展,只有創新。

避免

避免對偵查人員的盲目認同心理:

深刻把握公訴人是案件質量監督員的角色定位

有的公訴人對偵查人員抱有盲目的認同心理。表現為,一是對偵查部門移送過來的卷宗材料中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其他證明材料不進行認真細緻的審查,認為技術性材料是專門人員出具的,我們是門外漢,沒有必要在這方面花費功夫。偵查部門出具的證明較之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更具有權威性,所以,上述材料在公訴人這裡成了“免檢產品”。二是在思維方式上,審查把關意識較弱。在對證據和案情的認定分析上,對偵查人員的觀點比較容易認可、贊同。尤其是在偵查人員提供的證據與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辯解相矛盾時,片面採信偵查人員提供的證據。三是監督意識較弱。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偵查部門有違法取證的情況,缺乏足夠的重視。我們應該樹立這樣一種意識,即公訴人首先是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監督員,是案件質量的檢驗員、把關員,其次才是代表國家指控犯罪的控訴人。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我們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我們首先應該把“承上”的作用發揮好,即避免把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起訴到法院。在工作態度、工作效率、對案件質量嚴格把關上,我們講配合。但配合不等於盲目輕信,配合不等於可以降低自己的工作標準,配合更不能以釀成錯案為代價。如果移送過來的案件是一起錯案,那我們豈不是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嗎?

避免對辯方產生成見:

深刻認識檢察官負有客觀公正義務

在控辯式訴訟格局中,公訴人與辯護人、被告人是相互對抗的雙方,這就使公訴人易對辯方產生成見。表現為,一遇被告人翻供或辯解,就認為被告人是在狡猾抵賴,是認罪態度不好。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總認為是在千方百計地為被告人在開脫罪責。這種心理帶來的危害就是會使我們陷入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中,自覺不自覺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罪推定,以致對能夠成立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可以說,剛愎自用、固執己見是辦案的大忌。反思許多冤假錯案,如佘祥林案、孫志剛案,其實在公訴階段,辯護人、被告人已經提出了無罪辯護的意見,可惜的是,這些辯護意見沒有引起公訴人的足夠重視,使審查起訴這個審查糾錯的環節流於形式,未能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要避免成見,公訴人應加深對客觀公正義務的深刻認識。所謂客觀公正義務是指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要以客觀事實為根據,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事實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事實和法律,要不偏不倚。尤其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檢察官並不是單純的“控方律師”,而是國家的法律監督者,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守護人”。因此,公訴人應該認識到,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尊重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尊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也是公訴人履行客觀公正義務的應有之義。

避免對法官的依賴心理:

充分認識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

有的公訴人對法官存有依賴心理。表現為,在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的認定分析上,總認為法官對自己的思維方式、觀點比較容易認可。在法庭上,法官會同自己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實的任務,公訴人在法庭上會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和爭辯機會,在舉證、質證過程中即便有些紕漏和不足,法官也會給予擔待。

產生這種依賴心理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受傳統訴訟模式的影響,總認為公檢法是一家,法官與檢察官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打擊犯罪的鬥爭中是“同一戰壕里的戰友”。二是熟人心理,在長期的工作中,雙方非常熟悉,甚至私交很好,法官會給自己些面子。三是自我優越心理,認為公訴人既要指控犯罪,又要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可以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法官會對自己高看一眼等。這種心理是非常有害的,它會使公訴人在工作中麻痹大意,對工作降低標準,放鬆對案件質量的要求。

公訴人應該認識到,公訴人與法官雖然履行職責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人權。但在具體的訴訟格局中,角色不同、職責分工不同,看問題的角度還是有差異的。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庭審模式吸收借鑑了當事人主義控審分離的特點,庭審重心向公訴人轉移,使指控犯罪成立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人承擔,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基於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抗辯式舉證和辯論。因此,從角色分工上,法官不應偏袒任何一方,而應居於中立和超脫的地位。雖然我國時下的庭審模式仍然保留了職權主義庭審模式的特點,如保留了法官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規定等,但其目的是為了全面查明事實真相,決不是同公訴人一起在指控犯罪。法官調查核實的證據不一定都是控方證據,也可能是辯方證據。我們的觀點是否被法庭採納,只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只有樹立起正確的觀念,才能促使我們更加盡職盡責,嚴把案件質量關,以確保提起公訴的案件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雜誌簡介

信息

《公訴人》雜誌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主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專業指導的法制綜合類期刊,2002年6月創刊,大16開本、彩色四封月刊,每月10日出刊。國內統一刊號為:CN45-1305/D。

特色

《公訴人》雜誌堅持正確的辦刊方向,以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增強人民民眾的法律意識為己任。主題鮮明、編排有序、操作規範,有自身鮮明的風格和特色。刊物將本著“立足檢察、面向社會、弘揚法制”的辦刊宗旨,遵循“懲惡懲貪 聚集社會熱點;論理論法 透視人間萬象”的主題,從“公訴人”的角度反映整個檢察工作,以“公訴人”的視角看社會。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從各個角度全面反映檢察機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業績和成果。

《公訴人》設定“公訴園地”、“以國家名義”、“公訴人手記”、“法庭內外”、“控辯雙方”、“現在起訴”、“公訴動態”等欄目。欄目設定鮮明、有活力、有特色。

《公訴人》必將成為廣大讀者的良師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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