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利益實體

1.法律法規界定的公眾利益實體(比如“證監會”所規定的上市公司); 1.實體業務的性質(如金融業務、保險業務); 2.實體的規模(如水務集團、天然氣集團等);

公眾利益,目前沒有嚴格的法律界定,一般理解為社會公眾的利益。
實體, 指的是作為獨立經濟單位而與其他組織或個人相分離的組織或組織的一部分。

涵蓋範圍

公眾利益實體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實體:
1.法律法規界定的公眾利益實體(比如“證監會”所規定的上市公司);
2.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市公司審計獨立性的要求接受審計的實體(比如“國資委”所規定的“央企”)。

判斷因素

如果其他實體擁有數量眾多且分布廣泛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其管理層、股東、顧客、供應商、債權人,利益相關者、政府、特殊利益集團和媒體等),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將其作為公眾利益實體對待。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實體業務的性質(如金融業務、保險業務);
2.實體的規模(如水務集團、天然氣集團等);
3.員工數量(如“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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