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概述

進一步規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工作,是提高公益慈善組織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公益慈善組織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為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規範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維護捐贈者和受贈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政策,民政部起草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現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我們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對該指引做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頒布實施。請將有關意見於8月31日之前反饋到相關信箱(略)。

徵求意見稿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慈善工作的透明度,增強公益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引導公益慈善資源的有效分配,推動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指引適用於信息披露主體規範披露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披露主體應根據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滿足社會捐助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第三條 指引所指的信息披露主體是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民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參照實行。
第四條 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主體在公益慈善活動中有關捐贈款物的募集、接受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規則

第五條 信息披露要及時、準確、完整,確保披露信息真實。
第六條 信息披露方式應盡力讓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及時、方便、完整地獲取和查閱披露信息。
第七條 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侵犯他人權益或隱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可不予公開。公開捐贈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徵得當事人同意或事先進行約定。
第八條 信息披露主體應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確責任主體,使信息披露工作走入規範化、常態性。
第九條 信息披露主體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類披露,即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和舉辦重大社會活動,由政府部門或公益慈善組織開展的重大社會捐贈活動的信息按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披露;一般性公益慈善項目及其活動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 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範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第十一條 募捐活動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地域、活動起止時間、募集款物數額及活動目標、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計畫、募捐活動的合作夥伴、募捐活動的方式(義演、義賣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開支情況等。
第十二條 接收捐贈信息,包括接受捐贈款物時間、捐贈來源、接受捐贈款物性質(定向捐贈或非定向捐贈)、接受捐贈款物內容(捐贈類型、捐贈數額)等。
第十三條 捐贈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對象、受益地區(應註明省、市、縣及其具體受益地區)、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時間和數額、捐贈活動和項目成本、捐助效果(圖片、數字、文字說明)等。
第十四條 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時限及對象

第十五條 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
第十六條 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採取動態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並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後續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
第十七條 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次年4個月內對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
第十八條 可採取多種方式披露信息,包括機構出版物(如年報、通訊等)及其官方網站、大眾媒體(電視、報紙、電台、雜誌等)、現場披露(如披露周、新聞發布會等)、定期以郵寄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項目報告、專項基金的年度報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對象是社會公眾,其中,根據捐贈人、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公益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等部門的要求,信息披露主體應提供專門信息和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社會捐助行政管理機關鼓勵信息披露主體依據指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並在工作評價和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將信息披露工作作為重要指標。
第二十一條 社會捐助行政管理機關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慈善組織及其他信息披露主體的信息披露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由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負責解釋。社會各界如對指引有意見或建議,請以傳真或電話(略)方式告知負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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