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簡介

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於2011年12月16日正式向社會發布。本指引旨在為各類公益慈善組織和機構公開信息提供指導性規範,為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提供參考性文本,為社會和公眾了解、獲取和監督慈善捐助信息提供參照性標準,從而增強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引導公益慈善資源的有效使用,推動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此前,民政部已就本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吸收了公眾提出的大量意見和建議。對於本指引還沒有吸收的其他好的意見和建議,下一步我們將在本指引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慈善捐助信息公開辦法》時進一步參考和吸收。歡迎社會各界對我們制定辦法提出進一步的意見和建議,聯繫方式: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信箱略。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引導公益慈善資源的有效使用,推動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信息公開主體規範公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公開主體應根據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工作,滿足社會捐助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等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信息公開主體,是指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公益性民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和機構,在開展公益慈善捐助活動和實施公益慈善項目時的信息公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公開主體與公益慈善活動相關的捐贈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審計等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開基本原則

第五條 及時準確原則。信息公開主體按本指引規定的公開內容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和有效。
第六條 方便獲取原則。信息公開方式應盡力保障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方便、完整地查閱和獲取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規範有序原則。信息公開主體應制定信息公開工作流程和信息公開規範,明確信息公開責任主體,使信息公開工作規範、有序,保持常態性、動態性。
第八條 分類公開原則。信息公開主體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類公開,即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和舉辦重大社會活動,由政府部門或公益慈善組織開展的重大社會捐贈活動的信息,按重大事件專項信息公開;一般性公益慈善項目及其活動,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開。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動的劃分,由社會捐助管理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公開為慣例不公開為特例原則。公開信息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侵犯他人權益或隱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可不予公開。捐贈人和受益人等當事人不願意公開的捐助信息,應當事先與信息公開主體進行約定。若無事先約定,相關慈善捐助信息均應公開。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信息公開內容

第十條 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信息公開主體基本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受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贈機構財務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動態信息等。具體公開信息的內容,可根據信息公開的原則和具體目標確定。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主體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機構名稱、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範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等)、年檢情況、評估結果、處理投訴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第十二條 募捐活動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地域、活動起止時間、捐贈人權利義務、募集款物計畫及活動目標、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計畫、募捐活動的合作夥伴、募捐活動的方式(義演、義賣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數額、募捐工作成本及開支情況等。
第十三條 接受捐贈信息,包括:接受捐贈款物時間、捐贈來源、接受捐贈款物性質(定向捐贈或非定向捐贈)、接受捐贈款物內容(捐贈類型、捐贈數額),以及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等。
第十四條 捐贈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對象、受益地區、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時間和數額、捐贈活動和項目成本、捐助效果(圖片、數字、文字說明)等。在捐贈款物使用過程中計畫有調整的,要及時公布調整後的計畫。
第十五條 接受捐贈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第十六條 日常動態信息,包括參與公益投資情況、內部招投標和物資採購情況、主要工作人員變動情況、項目動態情況等。

第四章 信息公開時限及方式

第十七條 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信息公開主體收到捐贈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開捐贈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收到捐贈後的72小時內公開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和要求公開。對於銀行匯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應當在結賬後及時核對和公開,不能滿足上述公開時限的應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採取動態方式及時公開,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公開,並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公開後續信息。項目運行周期大於半年的,信息公開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以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開。
第十九條 信息公開主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次年1月1日起5個月內(即5月31日前)對外公開,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公開。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可採取多種方式實施,包括:機構出版物(如年報、通訊等)及其官方網站、大眾媒體(電視、報紙、電台、雜誌等)、現場公開(如公開周、新聞發布會等)、定期郵寄或電子郵件、公益慈善項目報告、專項基金的年度報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條件的信息公開主體應儘可能使用入口網站、建立官方網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開的效果。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信息公開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按照捐贈人、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公益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等部門的要求,信息公開主體應如實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專門信息或專項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社會捐助行政管理機關鼓勵信息公開主體依據本指引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並在工作評價和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將信息公開主體的信息公開狀況作為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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