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公法人:指依據公法而成立之法人者,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如農田水利會)等均屬於公法人。其實,除了國家以外,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尚可進一步細分為:公法社團-指由多數成員或會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縣、市、鄉、鎮等。
公法財團-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公共營造物-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之一種組織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