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組織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第二節主體:公法人的制度媒介 第一節公法人的法律表征 一、目的決定公法人組織形態的類型

基本信息

編號:47527
書名:作為組織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作者:李昕著
出版社:政法大學
出版時間:2009-9-1
入庫時間:2011-5-21

圖書內容簡介

公法人制度是現實需求在法律體系中的升華與凝練,蘊含著法學思想與方法的歷史變遷。法律主體是公法人的制度媒介,而公私法的分立則是公法人的存在基礎。公法人具有主體性、權利能力以及公共目的性三大法律表征。其法律表征與制度功能緊密相關。作為一種國家治理的組織手段,公法人的制度功能體現為兩個方面: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實現行政分權下的自治;以法人化的方式應對科層制的弊端。前者是公法人制度的傳統功能,而後者是公法人制度功能的延伸與發展,是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傳統公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
對於公法人這一類實現特定公共目的的組織而言,目的決定其存在的意義。組織形態的構成無不圍繞著如何更為有效地達成任務這一目的而進行。因而,組織目的是公法人組織形態類型化的基點。組織目的不僅決定著公法人的內部組織結構,同時也主導著公法人的外部治理。一般意義上,公法人的法律規制主要體現為組織形成權的法律保留,以及合法性監督這兩個方面。具體到自治團體,法律規制的核心在於自治與法治的協調;對於公共服務性組織,具有結果導向的目標管理與績效評估則是規制的重點。
公法人的缺位是我國法人制度的局限所在,引入公法人制度是我國行政改革現實運作的需要。任何制度的借鑑都存在現實適應性和實際功效的問題。社會轉型、行政改革是我國當今社會發展的主題,立足於改革這一背景,分析我國現實與公法人制度之間的契合度,是制度借鑑的前提。轉變政府職能是我國行政改革的目標,這一目標定位與公法人制度具有一定的契合性,這種契合為我國借鑑公法人制度提供了基礎。因此,在轉變政府職能的行政改革背景下,借鑑公法人制度改造我國事業單位,將法人治理結構與公共服務相結合,提高公共服務的效能,將公法人制度與我國社團自治制度的發展相結合,完善其外部組織形式與內部民主參與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的澄清
一、公法人:一種制度與組織手段
二、公法人缺位:我國法人制度的局限
三、公法人制度:我國行政改革現實運作的需要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框架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架構
第一章 作為公法體系基礎性概念的公法人
第一節 公法人概念的緣起:研究的起點
一、公權力意志的人格化:理性主義思維與權利本體論的必然
二、公法人主體地位的明確化:實證主義方法與法學科學化的結果
三、公法人的制度化:現實主義立場與公法認識論變遷的體現
第二節 主體:公法人的制度媒介
一、主體:一個永恆的法律命題
二、行政主體:公法人的實質核心
第三節 公私法的分立:公法人的存在基礎
一、公私法分立:一種傳統和需要
二、公私法人分立:公私法二元分立的延伸
小結:殊途同歸的必然
第二章 相互融合的法律表征與制度功能
第一節 公法人的法律表征
一、公法人的主體性
二、公法人的權利能力
三、公法人的公共目的性
第二節 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實現行政分權下的自治
一、組織人格化:自治的法律特徵
二、兩種分權基礎上的兩種自治
第三節 以法人化的方式應對科層制的弊端
一、真理:沒有永恆的模式,只有永恆的變革
二、機關法人化:政府再造的產物
小結:一種歷久彌新的組織制度
第三章 目的主導的公法人組織形態類型化
第一節 組織目的:公法人組織形態類型化的基點
一、目的決定公法人組織形態的類型
二、目的決定公法人組織形態的相對性
……
第四章 以目的保障為基礎的公法人法律規制 
第五章 公法人制度功能在我國現實中的契合
結論 公法人:一個組織法的範疇
附錄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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