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農村河道管理與維護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河道管護,保障河道(塘)清潔、排灌暢通,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水環境,充分發揮農村河道的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域範圍內所有農村河道和村莊河塘的管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河道是農村生產生活的基礎性設施,承擔防洪排澇、農業灌溉、飲用水源和生活環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河道管護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財政、環保、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村河道管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域內跨鄉鎮、跨流域的縣級農村河道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單個受益的農村河道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監管。鄉鎮水管所為農村河道的工管單位,負責維護與管理。
第六條 對縣管農村河道的維護,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維護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鄉鎮受益的河道維護,由所在鄉鎮水管所向所轄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年度計畫,採取籌資籌勞方式統籌解決;村組受益的河道,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村農民用水者協會自行解決。
第七條 農村河道的具體管護範圍由縣人民政府予以確定,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河道管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管護制度,編制管護名錄,安排管護資金,完善管護體系,層層落實管護責任制和責任人員,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管護機制,確保農村河道的完整和效益發揮。
第八條 農村河道管護標準:
(一)河面清潔,無有害水生植物,無漂浮物,無污水超標排放;
(二)河堤整潔,無垃圾,無亂建亂堆亂挖,無亂種亂墾;
(三)河道暢通,無阻水障礙物,無阻水高稈植物,無擋水圩堰、壩埂。
第九條 在農村河道管護範圍內嚴禁開展下列活動:
(一)打井、挖坑、埋墳、放牧和損毀河道工程及樹木植被;
(二)傾倒垃圾、畜禽糞便、農藥,傾拋秸稈,排放油污、酸鹼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圈圩、築壩、扒翻種植,以及設定影響行洪、排澇、引水的障礙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蓋房、修建碼頭、堆放物料、埋設管道纜線、興建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
(四)從事其他影響農村河道清潔暢通的活動。
第十條 農村河道管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 農村河道管護應當選用熱愛管理工作、責任心強、有管理能力人員擔任。各鄉鎮水管單位應與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管護協定內容主要包括管護範圍、管護標準、管護責任、管護報酬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 農村河道管護應當設立管護責任牌,明確河道名稱、管護範圍、管護標準、管護責任人員、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三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河道管護宣傳,倡導人們樹立良好的生產生活習慣,弘揚傳統美德,增強保護水生態和水環境意識。
第十四條 縣水利局負責每年組織對縣域內各鄉鎮農村河道管護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 農村河道管護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宣傳教育、管護制度、管護機構和人員落實、經費保障、管護效果、民眾滿意程度等。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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