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作風建設,提高公安機關視窗單位的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視窗單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隊、刑警隊、巡警隊、派出所、車管所,出入境管理辦證室、邊防檢查站執勤現場、信訪辦、辦證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會,接待和服務民眾的單位。
第三條 視窗單位接待和服務民眾,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公正,便民、利民和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執法,熱情服務。
第四條 在便民服務設施上,視窗單位應當做到:
(一)晝夜服務民眾的視窗單位應當設定指示燈箱或警示紅燈、公開電話號碼;其他視窗單位應當在醒目地點、位置設定指示標牌。
(二)在接待場所設立警民聯繫箱(簿)、意見簿,提供辦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時間和報警、諮詢、監督電話,有條件的單位應設定觸摸式顯示屏服務指南,便利民眾辦事、救助和反映情況、問題。
(三)根據需要和條件設定供民眾使用的桌椅、紙張、筆墨,飲水設施以及其他相應的服務設施,並保持完好有效。
(四)接待、服務場所的提示標誌醒目,環境衛生整潔,內務管理井然有序。
(五)城市和城鎮派出所辦公服務場所與民警休息室應當分設;其他單位也應創造條件逐步分設。
第五條 視窗單位必須建立和實行以下制度:
(一)警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視窗單位的工作職責、執法依據、辦事程式、法定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以及其他相關內容,主動接受民眾的監督和評議。
(二)首接責任制度。接待民眾報警、求助、諮詢及外來辦公、辦事人員的首位民警,對屬於職責內的事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職責以外的事,應當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記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並向民眾說明情況。
第六條 晝夜服務民眾的視窗單位和其他視窗單位的工作時間,應當確定民警專人負責接待工作,不得出現空崗或由非警務人員替代。視窗單位的民警在工作期間必須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規定著裝上崗,做到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第七條 在服務行為上,視窗單位及其民警應當做到:
(一)接待民眾態度熱情,語言文明,舉止得體,執法、服務規範。
(二)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工作效率,嚴格執行有關辦事時限的規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手續齊全的,應噹噹場辦結;手續不全的,應當指導民眾完備手續;對依法不能辦理的,應當向民眾說明原因。
(三)嚴格按照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嚴格執行有關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嚴格執行票據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嚴格遵守警務工作紀律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第八條 視窗單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待民眾作風粗暴,態度冷漠,語言生硬,行為蠻橫,辦事推諉、拖拉,刁難民眾;
(二)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工作時間或工作之前飲酒,或在接待場所、執勤期間吸菸、飲食、閒聊、進行娛樂活動等影響工作形象和工作環境的行為;
(四)向服務對象及其代理人托辦私事;
(五)接受服務對象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六)向服務對象及其代理人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八)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義務;
(九)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視窗單位工作考評制度,加強對視窗單位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年度考評應當與日常考核相結合,考評結果作為對視窗單位及其民警進行獎懲的依據。對執法服務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執法服務差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取消年度內評優受獎資格。
第十條 視窗單位及其民警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公安部五條禁令》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