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五條禁令

公安部五條禁令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為貫徹落實依法整治、從嚴治警方針,維護公安隊伍鐵的紀律和良好形象,針對當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問題,出台了以槍、酒、車、賭等四個方面為主要內容的“五條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五條禁令

一、嚴禁違反槍枝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枝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定使用槍枝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為準。

六個嚴禁

一、嚴禁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領導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轄的地區從事消防工程施工,檢測,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二、嚴禁以任何形式參與或干預消防工程的招標評標活動;

三、嚴禁指定或變相指定建築工程的消防施工企業,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和品牌;

四、嚴禁利用消防監督執法職權亂收費,亂罰款或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拉贊助以及強行征訂消防雜誌,徵集廣告;

五、嚴禁利用消防監督執法職權吃、拿、卡、要;

六、嚴禁違反規定干預消防監督執法工作。

對違反上述“六個嚴禁”的人員,視情節輕重,按現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撤職或降職等黨紀和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條禁令

一、嚴禁工作期間脫崗離崗;

二、嚴禁接受罪犯、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吃請或物品;

三、嚴禁毆打、體罰、虐待罪犯勞教人員;

四、嚴禁違反規定使用槍枝和戒具;

五、嚴禁工作期間或著裝到公共場所飲酒以及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六、嚴禁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通訊工具;

七、嚴禁接受異性陪侍或到營業性場所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娛樂活動;

八、嚴禁參加賭博活動。

十條禁令

一、嚴禁違反法定程式,時限開展消防監督檢查,辦理消防行政案件,受理有關場所使用,開業或者舉辦活動前的消防安全檢查,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二、嚴禁在火災事故認定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或工作失職,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三、嚴禁故意拖延,刁難,推諉應當受理和服務的消防監督行為,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四、嚴禁違法實施消防處罰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違反規定收繳罰款,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五、嚴禁在建築工程消防審核、施工檢查、竣工驗收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六、嚴禁指定任何工程施工,消防產品銷售及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單位,違者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七、嚴禁向上級提供虛假工作情況和基礎數據,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八、嚴禁丟失、損毀各種檔案,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九、嚴禁直系親屬(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涉足消防工程和消防產品經營活動,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十、嚴禁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單位或個人財物、接受饋贈、報銷票據,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消防警官違反上述規定,不僅對本人作出處理,同時追究直接領導、主要領導的責任,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處分,同時追究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的責任。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給予有關領導紀律處分。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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