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共五章四十三條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黃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完備的基礎設施體系、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和智慧城市管理體系,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並逐步提高,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新聞出版、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除本規定中已明確執法主體的以外,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新聞出版、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和配合。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工作,增強市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人格及其勞動成果。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及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人行地下通道、橋樑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或者管理者負責;

(三)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檢查井(箱)蓋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經營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體育場館、旅遊景區、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者負責;

(五) 酒店、飯店、賓館、商場、商鋪、超市、商業廣場、展覽展銷場館、臨時攤區、洗車場、集貿市場等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者負責;

(六) 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七)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十)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一)化糞池、儲糞池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產權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河道、水域、沿岸綠化、水工建築,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根據以上規定不能明確責任人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落實責任人,在責任人落實之前,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責任人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明確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並予以公示。

責任人不按要求籤訂責任書的,勸誡和指導其限期簽訂;逾期不簽訂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依法確定責任人並將責任區域及管理責任書面通知責任人。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口頭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的責任如下: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擺亂設、亂貼亂畫、亂停亂靠、亂拋亂撒、亂扔亂倒、亂搭亂建、亂晾亂掛、亂堆亂放、亂開挖、破壞綠化、違法設定廣告、出店經營、店外作業等行為;

(二)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保持無揚塵,無焚燒煙塵污染,無惡臭污染,噪聲、餐飲油煙排放達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容貌應當保持整潔、美觀,與地域風格、地理特徵相協調。城市中的道路、建築物、構築物、公共場所和設施、戶外廣告和標識、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區等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 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對污損、破舊的外立面進行清洗、整修。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窗台、景觀台、外牆、外走廊、屋頂吊掛、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閉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露台、陽台、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並保證行人安全。

在城市建築物外立面安裝防盜網、空調設備托架、遮陽篷(網)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主要街道的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道路上設定的各種井蓋、溝蓋及其他市政設施。

產權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城市道路上設定的各種井蓋、溝蓋,保持其完好、正位。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產權單位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並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對產權單位不明晰的各類井蓋、溝蓋,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處每個5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徵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前款規定,對未經批准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未經批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其他公共場地從事擺攤設點。確需臨時擺攤設點,應當徵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確需懸掛、張貼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和妨礙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設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權分別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統一施劃。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使用。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停放非機動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不按規定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定、占用、撤除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設定、占用、撤除機動車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公園等公共停車泊位連續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廢、舊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法定職權責令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十日內移離;逾期不移離或無法通知到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的,將車輛移至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並通知或者公告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申領。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經營機動車輛修理、裝飾、清洗業務,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從事車輛修理或清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閒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規範設定圍牆、圍擋等隔離設施,其外觀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違反前款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範圍內封閉作業;

(二)場內材料、機具堆放整齊,做好防塵措施;

(三)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四)安裝清洗設備,駛離工地的車輛應保持清潔乾淨;

(五)施工用水及作業期間產生的各類廢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六)周圍應當設定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七)圍蔽設施外側環境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牆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塗亂畫等現象;

(八)停工場地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

(九)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十)工地的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裝飾裝潢、建造、維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清運建築垃圾,在規定的建築垃圾堆放點(場)傾倒。

違反前款規定,隨意堆放或者拋撒、傾倒建築垃圾,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綠化及其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毀壞樹木花草;

(二)損毀綠化設施;

(三)擅自占用綠化用地;

(四)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

(五)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照明和景觀亮化維護單位應當保持照明和景觀亮化設施的完好、整潔,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對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清洗。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保持整潔乾淨,符合國家及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標準,合理布局、統籌安排。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和冥紙;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三)不得沿街道鳴放鞭炮、拋撒冥紙。

違反前款規定,對隨地吐痰、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5元罰款;對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50元罰款;對未按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明顯、規範、統一的標誌,符合保潔標準,各類設施完好,免費對外開放。

鼓勵商業服務視窗單位、賓館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附設的內部廁所在工作(營業)時間免費對外開放。

第三十四條 公共廁所使用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在公共廁所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塗亂畫的;

(二) 破壞公共廁所設施、設備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共廁所使用性質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各類家禽家畜。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沒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市市區內限制飼養寵物。

在犬類管理重點區域內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二)在規定的時間段內遛犬;

(三)不得在禁止遛犬範圍內遛犬;

(四)外出遛行的犬只應當束犬鏈,並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飼養寵物,不得散養,不得影響環境衛生。攜帶人對犬、貓等寵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犬類管理重點區域、大型犬的標準、烈性犬的種類、允許遛犬的期間、禁止遛犬區範圍等具體事項由區縣人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七條 城區水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水面垃圾收集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及時清理垃圾等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潔。

第三十八條 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商業網點布局專項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餐飲油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報餐飲油煙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違反前款規定,餐飲服務建設項目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餐飲油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餐飲服務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餐飲油煙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直接向大氣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

本規定施行前經許可從事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但油煙不能達標排放的,餐飲油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按照前款要求進行限期整改。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餐飲油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封堵、改變專用煙道直接向大氣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的,由餐飲油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四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的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在公共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燃放後及時清掃現場,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確定有關事項、範圍或者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規定》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規定》共五章四十三條,分別是總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八條)。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政府職責分工、部門職責分工、管理職權、宣傳教育、公眾參與等。

亮點一: 體例編排設定貼近實際。

《規定》改變以往單設“法律責任”一章的做法,創新採用禁止性條款和罰則合併在一條中的方式,這將有利於公眾和執法者學習、適用。

亮點二: 適用範圍進行擴大。

為保證建設與管理的同步發展,《規定》將適用範圍確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當地擴展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適用範圍。

(二)第二章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了責任區制度、確定責任區與責任人、責任地區書面告知、責任人履行責任方式、責任人的責任、責任區監督檢查等。

亮點三: 建立責任區制度。

多年來沿用的“門前三包”制度已逐漸不能滿足現階段及以後一段時期城市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第二章我們借鑑了借鑑佛山市、溫州市、衢州市等地的經驗,建立政府和社會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責任區制度,根據不同區域、場所、設施的各自特點,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人作了劃分和界定,並明確了責任人的相關責任。通過責任區制度的實施,可以做到責任到人(單位)、無縫覆蓋,以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五條至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了城市容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規定了對建(構)築物外立面、臨街市貌、道路市政設施等方面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臨時堆放、臨時搭建和店外經營、臨時占用公共場地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張貼、懸掛宣傳品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停車泊位施劃等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殭屍車”的管理措施;規定了對經營性車輛維修、裝飾、清洗場所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閒置用地或待建用地的圍牆、圍擋設定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城市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城市建築垃圾堆放、運輸、傾倒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城市道路運輸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城市照明、景觀設施的管理要求。

亮點四: 行政處罰的設定科學化。

為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我們在設定處罰時,均統一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為前提,有利於執行。

(四)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環境衛生標準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國家規定的標準;規定了對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公共廁所的管理要求鼓勵性倡議;規定了對公共廁所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飼養家禽家畜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在犬類管理重點區域內飼養犬類遵守的行為和對寵物糞便的清理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城區水域的管理要求;規定了對餐飲服務經營業的管理要求和處罰;規定了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要求和處罰。

亮點五:行政處罰的設定分類調整。

1.上位法中有管理要求並設處罰的,結合實際對部分管理要求進行擴充,並再次進行明確處罰。如第十七條第六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三款前部分,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2.上位法中有管理要求並設處罰的,結合實際對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如第十七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

3.上位法中有管理要求並規定可處罰款,但未具體罰款數額的,結合實際明確罰款額度。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4.上位法有管理要求,但並未設處罰,結合實際創設處罰。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三款後部分及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四款。

(五)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配套措施發布實施的要求;明確了規章施行的時間。

亮點六:配套措施及時跟進。

規定中涉及到需要區縣政府確定的有關事項、範圍或者標準,要求區縣人民政府在本規定施行後,根據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時確定有關事項、範圍或者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做好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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