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設計規範[附條文說明]

公園設計規範[附條文說明]

第2.1.2條 第2.1.4條 第2.1.5條

規範條例

1 總 則

1.0.1 為全面發揮公園的遊憩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文化傳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應急避險功能及其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確保公園設計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城鄉各類公園的新建、擴建、改建和修復的設計。
1.0.3 公園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公園 public park

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有較完善的設施,兼具生態、美化等作用的綠地。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園內各類用地,包括綠化用地、建築占地、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等,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
2.0.3 綠化用地 planting area
公園內用以栽植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0.4 建築占地 building area
公園內各種建築基底所占面積。
2.0.5 水體 water area
公園內河、湖、池、塘、水庫、濕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統稱。
2.0.6 公園遊憩綠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園內可開展遊憩活動的綠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對雨水進行強化入滲、收集回用、降低徑流污染、調蓄排放處理措施的總稱。
2.0.8 豎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
對公園內建設場地地形、各種設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統籌安排以及與公園外高程的相互協調。
2.0.9 鬱閉度 crown density
群植喬木樹冠垂直投影面積與栽植地表面積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積形成的一個穩定且坡度一致的土體表面與水平面的夾角,又叫自然傾斜角。角度的大小與土壤的土質、顆粒大小、含水量等有關係。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公園的用地範圍和類型應以城鄉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等上位規劃為依據。
3.1.2 公園設計應正確處理公園建設與城市建設之間、公園的近期建設與持續發展之間的關係。
3.1.3 公園設計應注重與周邊城市風貌和功能相協調,並應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觀特色的保護與發展。
3.1.4 沿城市主、次幹道的公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規模,應與城市交通和遊人走向、流量相適應。
3.1.5 公園與水系相鄰時,應根據相關區域防洪要求,綜合考慮相鄰區域水位變化對公園景觀和生態系統的影響,並應確保遊人安全。
3.1.6 公園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標,包括徑流總量控制率、超標雨水徑流調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應根據上位規劃結合公園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質條件而確定。
3.1.7 公園應急避險功能的確定和相應場地、設施的設定,應以城市綜合防災要求、公園的安全條件和資源保護價值要求為依據。

3.2 公園的內容

3.2.1 公園設計應以創造優美的綠色自然環境為基本任務,並根據公園類型確定其特有的內容。
3.2.2 綜合公園應設定遊覽、休閒、健身、兒童遊戲、運動、科普等多種設施,面積不應小於5hm。
3.2.3 專類公園應有特定的主題內容,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動物園應有適合動物生活的環境,供遊人參觀、休息、科普的設施,安全、衛生隔離的設施和綠帶,後勤保障設施;面積宜大於20hm,其中專類動物園面積宜大於5hm;
2 植物園應創造適於多種植物生長的環境條件,應有體現本園特點的科普展覽區和科研實驗區;面積宜大於40hm,其中專類植物園面積宜大於2hm;
3 歷史名園的內容應具有歷史原真性,並體現傳統造園藝術;
4 其他專類公園,應根據其主題內容設定相應的遊憩及科普設施。
3.2.4 社區公園應設定滿足兒童及老年人日常遊憩需要的設施。
3.2.5 遊園應注重街景效果,應設定休憩設施。

3.3 用地比例

3.3.1 公園用地面積包括陸地面積和水體面積,其中陸地面積應分別計算綠化用地、建築占地、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的面積及比例,公園用地面積及用地比例應按表3.3.1的規定進行統計。

表3.3.1 公園用地面積及用地比例表

註:如有“其他用地”,應在“備註”一欄中註明內容。
3.3.2 公園用地比例應以公園陸地面積為基數進行計算,並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 公園用地比例(%)

註:“—”表示不作規定;上表中管理建築、遊憩建築和服務建築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築占地面積的比例。
3.3.3 公園內用地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河、湖、水池等應以常水位線範圍計算水體面積,潛流濕地面積應計入水體面積;
2 沒有地被植物覆蓋的遊人活動場地應計入公園內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
3 林蔭停車場、林蔭鋪裝場地的硬化部分應計入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
4 建築物屋頂上有綠化或鋪裝等內容時,面積不應重複計算,可按本規範表3.3.1的規定在備註中說明情況;
5 展覽溫室應按遊憩建築計入面積,生產溫室應按管理建築計入面積;
6 動物籠舍應按遊憩建築計入面積,動物運動場宜計入綠化面積。
3.3.4 歷史名園應設與遊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築和廁所。
3.3.5 公園內總建築面積(包括覆土建築)不應超過建築占地面積的1.5倍。
3.3.6 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在公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在保證公園綠化用地面積不小於陸地面積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規範表3.3.2的規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過公園陸地面積的3%:
1 公園平面長寬比值大於3;
2 公園面積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過50%;
3 水體岸線總長度大於公園周邊長度,或水面面積占公園總面積的70%以上。

3.4 容量計算

3.4.1 公園設計應確定遊人容量,作為計算各種設施的規模、數量以及進行公園管理的依據。
3.4.2 公園遊人容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C——公園遊人容量(人);
A——公園陸地面積(m);
A——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m/人);
C——公園開展水上活動的水域遊人容量(人)。
3.4.3 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應符合表3.4.3規定的數值。

表3.4.3 公園遊人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m/人)

公園類型人均占有陸地面積
綜合公園30~60
專類公園20~30
社區公園20~30
遊園30~60

註: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的上下限取值應根據公園區位、周邊地區人口密度等實際情況確定。
3.4.4 公園有開展遊憩活動的水域時,水域遊人容量宜按150m/人~250m/人進行計算。

3.5 設施的設定

3.5.1 公園設施項目的設定,應符合表3.5.1的規定。

表3.5.1 公園設施項目的設定

註:“●”表示應設;“○”表示可設;“—”表示不需要設定。

3.5.2 公園內不應修建與其性質無關的、單純以盈利為目的的建築。

3.5.3 遊人使用的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面積大於或等於10hm2的公園,應按遊人容量的2%設定廁所廁位(包括小便斗位數),小於10hm2者按遊人容量的1.5%設定;男女廁位比例宜為1:1.5;

2 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50m,即間距500m;

3 各廁所內的廁位數應與公園內的遊人分布密度相適應;

4 在兒童遊戲場附近,應設定方便兒童使用的廁所;

5 公園應設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廁位或無障礙專用廁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相關規定。

3.5.4 休息座椅的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容納量應按遊人容量的20%~30%設定;

2 應考慮遊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應設定輪椅停留位置,其數量不應小於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垃圾箱的設定應與遊人分布密度相適應,並應設計在人流集中場地的邊緣、主要人行道路邊緣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園陸地面積小於100hm2時,垃圾箱設定間隔距離宜在50m~100m之間;公園陸地面積大於100hm2時,垃圾箱設定間隔距離宜在100m~200m之間;

3 垃圾箱宜採用有明確標識的分類垃圾箱。

3.5.6 公園配建地面停車位指標可符合表3.5.6的規定。

表3.5.6 公園配建地面停車位指標

註:不含地下停車位數;表中停車位為按小客車計算的標準停車位。

3.5.7 公園內的用火場所應設定消防設施,建築物的消防設施應依據建築規模進行設定。

3.5.8 標識系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公園的內容和環境特點確定標識的類型和數量;

2 在公園的主要出入口,應設定公園平面示意圖及信息板;

3 在公園內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個道路交叉處,應設定道路導向標誌;如公園內道路長距離無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設定位置標誌和導向標誌,最大間距不宜大於150m;

4 在公園主要景點、遊客服務中心和各類公共設施周邊,宜設定位置標誌;

5 景點附近可設科普或文化內容解說信息板;

6 在公園內無障礙設施周邊,應設定無障礙標識;

7 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影響的區域,應設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4 總體設計

4.1 現狀處理

4.1.1 對公園範圍內的現狀地形、水體、建築物、構築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應進行調查,作出評價,並提出處理意見。
4.1.2 現狀有紀念意義、生態價值、文化價值或景觀價值的風景資源,應結合到公園內景觀設計中。
4.1.3 公園用地不應存在污染隱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設公園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採取安全、適宜的消除污染技術措施。
4.1.4 當保留公園用地內原有自然岩壁、陡峭邊坡,並在其附近設定園路、遊憩場地、建築等遊人聚集的場所時,應對岩壁、邊坡做地質災害評估,並應根據評估結果採取安全防護或避讓措施。
4.1.5 公園設計不應填埋或侵占原有濕地、河湖水系、滯洪或泛洪區及行洪通道。
4.1.6 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遺址綠地,應加以保護並結合到公園內景觀之中。
4.1.7 公園內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移植,並應採取保護措施。
4.1.8 古樹名木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的劃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成林地帶為外緣樹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圍合的範圍;
2)單株樹應同時滿足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m寬和距樹幹基部外緣水平距離為胸徑20倍以內。
2 保護範圍內,不應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程,除樹木保護及加固設施外,不應設定建築物、構築物及架(埋)設各種過境管線,不應栽植纏繞古樹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 原有健壯的喬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 在保留的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附近進行設計時,應提出對原有物的保護措施和施工要求。

4.2 總體布局

Ⅰ 一般規定  

4.2.1 總體布局應對功能區和景區劃分、地形布局、園路系統、植物布局、建築物布局、設施布局及工程管線系統等作出綜合設計。
4.2.2 總體布局應結合現狀條件和豎向控制,協調公園功能、設施及景觀之間的關係。

Ⅱ 功能區及景區劃分

4.2.3 功能區應根據公園性質、規模和功能需要劃分,並確定各功能區的規模、布局。
4.2.4 景區應根據公園內資源特點和設計立意劃分。

Ⅲ 地形布局

4.2.5 地形布局應在滿足景觀塑造、空間組織、雨水控制利用等各項功能要求的條件下,合理確定場地的起伏變化、水系的功能和形態,並宜園內平衡土方。
4.2.6 水系設計應根據水源和現狀地形等條件,確定各類水體的形狀和使用要求。使用要求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遊船碼頭的位置和航道水深要求;
2 水生植物種植區的種植範圍和水深要求;
3 水體的水量、水位和水流流向;
4 水閘、進出水口、溢流口及泵房的位置。

Ⅳ 園路系統與鋪裝場地布局

4.2.7 園路系統布局應根據公園的規模、各分區內容、管理需要以及公園周圍的市政道路條件,確定公園出入口位置與規模、園路的路線和分類分級、鋪裝場地的位置和形式。
4.2.8 公園出入口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公園內部布局的要求,確定主、次和專用出入口的設定、位置和數量;
2 需要設定出入口內外集散廣場、停車場、腳踏車存車處時,應確定其規模要求;
3 售票的公園遊人出入口外應設集散場地,外集散場地的面積下限指標應以公園遊人容量為依據,宜按500m/萬人計算。
4.2.9 停車場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位置應設於公園出入口附近,但不應占用出入口內外遊人集散廣場;
2 地下停車場應在地上建築及出入口廣場用地範圍下設定;
3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樑、隧道引道應大於50m,距離交叉路口應大於80m;
4 機動車停車場的停車位少於50個時,可設一個出入口,其寬度宜採用雙車道;50個~300個時,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大於300個時,出口和入口應分開設定,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大於20m;
5 停車場在滿足停車要求的條件下,應種植喬木或採取立體綠化的方式,遮陰面積不宜小於停車場面積的30%。
4.2.10 園路的路網密度宜為150m/hm~380m/hm;動物園的路網密度宜為160m/hm~300m/hm。
4.2.11 園路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要園路應具有引導遊覽和方便遊人集散的功能;
2 通行養護管理機械或消防車的園路寬度應與機具、車輛相適應;
3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邊應設定消防車道;
4 生產管理專用路宜與主要遊覽路分別設定。
4.2.12 遊憩設施場地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功能、不同人群使用的遊憩設施場地應分別設定;
2 遊人大量集中的場地應與主園路順暢連線,並便於集散;
3 安靜休息區與喧鬧區之間應利用地形或植物進行隔離;
4 兒童遊戲場與遊人密集區、主園路及城市幹道之間,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構成隔離地帶。

Ⅴ 建築布局

4.2.13 建築的風格、位置、高度和空間關係,以及與園路、鋪裝場地的聯繫,應根據功能、景觀要求和市政設施條件確定。
4.2.14 地下建築的範圍宜限於出入廣場或公園建築物的輪廓範圍內。
4.2.15 管理用房和廁所的位置,應隱蔽又方便使用。
4.2.16 公園內建築物與穿越公園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應符合表4.2.16-1規定的數值。

表4.2.16-1 建築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1~1035110(66)2203305007501000
垂直距離(m)3.04.05.06.07.09.011.515.5

2 建築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應符合表4.2.16-2規定的數值。

表4.2.16-2 建築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線路電壓(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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