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適用的公司類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適用的公司類型並未區分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條件,不論是什麼類型的公司,都可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
適用的案件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被列為一類專門的案件類型,該案件類型的案由稱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適用的情形
1、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資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其判斷的依據是經營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體規定。
2、利用公司迴避契約義務
在公司被用來作為迴避契約義務的場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將被否認。公司被用來迴避契約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
(1)為逃避契約上的特定不作為義務而設立新公司從事相關活動,如競業禁止義務、商業保密義務、不得製造特定商品的義務等;
(2)通過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債務,主要是將公司資產轉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債務;
(3)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欺詐以逃避契約義務。
3、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
利用公司規避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為了逃稅、洗錢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是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公司僅僅是股東的另一形象,是股東行為的工具,因而失卻獨立存在的價值。具體表現在:
(1)股東對公司的不正當控制。股東對公司的不正當控制是指股東通過對公司的控制而實施不正當影響,使公司喪失了獨立的意志和利益,成為為股東謀取利益的工具。2)財產混同。財產混同是指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公司的財產作清晰的區分。此時公司缺乏獨立的財產,也就缺乏了作為獨立人格存在的基礎。
(3)業務混同。業務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與股東從事同一業務,且業務的進行不加區分,大量交易活動形式上的交易主體與實際主體不符或無法辨認。
(4)組織機構混同。組織機構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在組織機構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情況等。
制度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補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是當股東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的手段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時,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後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併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因為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在特定條件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合理與必要的保護手段,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認,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升華。正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並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如同自然人的獨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樣,法人之獨立人格除有消滅制度之外也有否認制度,法人人格之確認與法人人格之否認構成了法人制度的辯證統一、不可分離的兩個方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彌補了法人人格確認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範不法分子濫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責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保護了社會共公利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法律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實質上的公平合理,極大地豐富了公司法人理論,使法人制度更加豐富、完善。
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要求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東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