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
適用範圍
(一)適用的公司類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法人格否認適用的公司類型並未區分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條件,不論是什麼類型的公司,都可以適用法人格否認。
(二)適用的案件類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公司法人格否認被列為一類專門的案件類型,該案件類型的案由稱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制度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補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是當法人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後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併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因為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在特定條件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合理與必要的保護手段,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認,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升華。正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並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如同自然人的獨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樣,法人之獨立人格除有消滅制度之外也有否認制度,法人人格之確認與法人人格之否認構成了法人制度的辯證統一、不可分離的兩個方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彌補了法人人格確認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範不法分子濫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責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保護了社會共公利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法律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實質上的公平合理,極大地豐富了公司法人理論,使法人制度更加豐富、完善。
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要求股東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