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體系

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在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和行政人事資源等物質性客觀要素之間的存在和運作方式,是行政體系客觀形式。 行政體系的主觀結構系統是指行政權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方法等精神性的主觀要素構成的各種關係的總和,它是行政體系的主觀形式。 行政體系的價值結構系統是行政主體與行政客體之間價值關係的穩定形式。

公共行政體系是一個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存在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系統。公共行政體系的結構包括三個主要方面:(1)由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行政人事資源等要素構成的客觀結構系統:(2)由行政權力、行政法律、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方面等要素構成的主觀結構系統:(3)由行政意志、行政義務、行政責任、行政人格等要素構成的價值結構系統。這三個子系統在總體上的動態平衡是行政體系系統結構的總體。
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在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和行政人事資源等物質性客觀要素之間的存在和運作方式,是行政體系客觀形式。廣義地講,行政體系的客觀物質環境因素也是行政體系客觀結構的要素。
行政體系的主觀結構系統是指行政權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方法等精神性的主觀要素構成的各種關係的總和,它是行政體系的主觀形式。在廣義上,行政體系的主觀系統也應該包括站支配地位的政治觀念、思想意識形態和文化心理結構等因素。
行政體系的價值結構系統是行政主體與行政客體之間價值關係的穩定形式。它是行政意志、行政義務、行政責任和行政人格等基本要素以行政主體為載體,並藉助於行政主體而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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