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對象
公共營養師資格考試的培訓對象主要是:幼稚園保健醫,學校校醫,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站的醫護人員,集體飯堂,健身中心教練,食品保健品企業營養從事人員,食品檢測監督人員,企事業單位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等。
報考條件
公共營養師為營養師中之一,整個營養師職業包括“公眾營養師”“食品營養師”“運動營養師”“餐飲營養師”四個種類,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助理營養師、營養師、高級營養師。四級公共營養師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中專畢業證書。
(3)經四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級公共營養師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取得四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四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三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
(5)具有非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經三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級公共營養師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
(3)取得三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二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三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5)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三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二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6)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一級公共營養師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二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一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新職業試行期間:
(4)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0年以上。
學習內容
公共營養師學習的內容主要有:基礎營養學、臨床營養學、中醫基礎理論、中醫飲食調補理論、中醫營養評價、食品衛生學、特殊人群的營養、各類食品的營養價值、營養專題教育、營養計算軟體的套用、營養師就業創業指導、食品的物理及簡單的生化檢測方法等。重點學習並掌握食物選擇、食譜編制、基本烹調、營養等內容和技能。
通過考試,成績合格者將頒發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證。
職業概況
公共營養師是國家勞動部頒布的第4批新職業之一。是應社會、市場的需要而產生的職業技能人才,指接受專業知識技能培訓,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認證,取得從業資格(勞部發98號檔案第六條規定“勞動部負責以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鑑定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主要從事的工作內容包括:(1)進行人體營養狀況評價、管理和指導;
(2)進行膳食營養評價、管理和指導;
(3)對食品及配方進行營養評價;
(4)進行營養知識的諮詢與宣教。
目前,我國的營養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公共營養師的就業前景非常廣闊。公共營養師可以針對健康和亞健康人群做營養諮詢、指導工作。公共營養師不僅可以在社區發揮重要作用,還可為企業員工、白領、高級管理人員、運動員、家庭提供教育、輔導、指導等服務。
考評辦法
具體考評方法
1、按規定的時間完成規定學習學時;
2、領取准考證。
3、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試。
4、理論考試、技能考試均達60分以上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頒發
崗位培訓證書。
5、有一科達不到60分者,視為不及格,下次重新申報補考。
6、二級公共營養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就業職能與方向
1 、執業業類營養師:在企業、學校和幼稚園做專職營養師,或自行創立營養諮詢中心;
2 、醫藥類營養師:主要從事醫生、護理以及營養保健工作;
3 、保健類營養師:主要從事營養保健產品的生產、代理及銷售工作;
4 、飯店類營養師:主要從事餐飲酒店高級管理、職業點菜師、高級行政總廚以及廚師工作;
5 、食品類營養師:主要從事食品快餐的生產銷售以及營養配餐工作;
6 、諮詢類營養師:為美容院、健身房、社區、企業家、高級收入家庭等提供營養諮詢服務等等。
報名資料
本人身份證、最高學歷證複印件各兩份,藍色背景1寸、2 寸照片各4 張。
不同年份不同地區,所需報名材料會略有不同,具體情況請參看當年當地相關政府部門公告。
考試時間
國家職業資格鑑定現實行全國範圍內繼續試行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日(以下簡稱“統考日”)制度。“統考日”一般安排在是5月、7月、9月、11月。 全國統一鑑定日期是每年的5月和11月。各省具體鑑定時間均有差異請以各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公布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