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規則
協商一致規則(Principle of Consultation and Consensus),是GATT和WTO及其法律制度運作的一項基本準則。即只要出席會議的成員方對擬通過的決議不正式提出反對就視為同意,包括保持沉默、棄權或進行一般的評論等均不能構成反對意見。下列事項的決策一般應實行協商一致規則通過才有法律效力,除非有特殊規定:第一,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的修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第二,下列豁免成員方的義務;(1)豁免決定所涉及的是某一成員方琳在有關期限內履行過渡期或分階段實施期的任期任何義務;(2)某項有關WTO章程的豁免請示且在提交部長會議90天內;第三,對WTO協定附屬檔案4諸邊貿易協定的增加;第四,爭端解決機構按照《關於爭端處理規則和程式的諒解》作出決定時,需一致同意。
簡單多數據規則。
對於WTO一般的決議如果不能達到一致同意,則採用簡單多數規則,但《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3多數通過規則
下列事項採用2/3多數通過:第一,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屬檔案1中的多邊貨物貿易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修改建議;第二,對《服務貿易總協定》一至三部分以及附屬檔案的修改建議;第三,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的某些條款修改意見提交成員方接受的決議;第四,新成員方加入WTO;第五,財務和年度預算決議。
3/4通過規則
對於非常2重大事項,如果成員方不能達成一致同意,則採用3/4多數通過:(1)條款的解釋;(2)各項協定的修改,(3)豁免義務。
反向一致規則
即只要不是有權投票者全體一致對有關事項提出反對,則視為全體一致同意。該項規則避免了1947年GATT%26#8220;一致同意%26#8221;規則的弊端,是一個重大的創新。該規則主要體現在《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的諒解》第16條等條款之中。
必須接受規則
WTO的有些決議通過後只有經過所有成員方的接受才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決策採用必須接受規則:第一,對世界貿易組織決策制度(投票程式)的修改;第二,對1994年《GATT》第一條款(最惠國待遇)和第二條款(關稅減讓)的修改;第三,對《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款(最惠國待遇)的修改;第四,對《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四條款(最惠國待遇)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