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明詞補編(上下)

內容介紹一、本編是對《全明詞》的輯補,編纂體例依《全明詞》成例。 二、凡《全明詞》未收之明代詞人詞作、已收詞人之未收詞作,均在收錄之列。 十二、本編之標點,依《全明詞》成例。

內容介紹

一、本編是對《全明詞》的輯補,編纂體例依《全明詞》成例。
二、凡《全明詞》未收之明代詞人詞作、已收詞人之未收詞作,均在收錄之列。
三、本編於《全明詞》未收之詞人,撰寫作者小傳,簡介其字號、籍貫、生卒年、仕歷、著述等項,凡有不詳者,則從闕;於《全明詞》已收之詞人,不再撰寫小傳,僅作「已見《全明詞》(第某冊》第某頁」,並錄《全明詞》小傳中作者生卒年或登科之年份。若小傳中作者生卒年失載或誤載而實際可考者,則加以補正,以便詞人之次序編排。
四、本編以詞人之生年為序次進行編排。凡生年不詳者,則參照其卒年、科第、交遊等情狀處理。無論《全明詞》已收、未收之詞人,統一編排。
五、本編於易代之際之詞人,大抵依《全明詞》成例而略作變通,以便儘量與《全金元詞》《全清詞》(順康卷》相銜接。凡《全金元詞》失收之由元人明之詞人,無論仕明與否,均予收錄;由明人清之詞人,則區別對待:
(一)凡《全明詞》、《全清詞》俱已收錄之詞人,小傳作「已見《全明詞》(第某冊》第某頁,又見《全清詞》《順康卷第某冊》第某頁一,除確知卒於明末、為《全清詞》所誤收之明代詞人外,一般只收錄為兩書俱失收之詞作(即《全明詞》失收而《全清詞》已收之詞作,本編一般也不予收錄》;若《全清詞》據詞選收錄,而作者實有別集存在者,則本編據別集收錄時,為保持完整,仍予收錄,並註明「已見《全清詞》」。
(二)凡《全清詞》已收錄而《全明詞》未收之詞人,無論仕清與否,本編一般不收錄;個別情況確需收錄者,加案語說明。
(三)凡卒於順治年問,儘管在人清後也曾短暫出仕,若為《全清詞》所失收之詞人,本編也酌情收之。
六、本編所收各家詞作之篇目編排,均依底本編次,不作調整,並註明來源;於別集以外收輯之詞作,則排於該人已錄別集詞作之後,也註明來源。凡不能確切肯定為該人所作的,則作為「存疑詞」收錄於該人詞作之末。
七、凡《全明詞》據詞選、詞話、方誌等收錄之詞作,箱《作者之別集中所收錄原作相校,不完整(如詞選等類中將原作上下闋割裂為兩首)或異文較多者,本編重新收錄,並加案語說明。
八、本編依《全明詞》成例,統一以詞調為正題;詞意標題為副題,列於正題之後;小序則另起一行,列於正題之下。
九、本編於帳詞類,刪去長篇序文,只錄詞作,但詞題中「帳詞」、「詞」之類名稱仍予保留,以明詞作之本來屬性;若詞題中本無「帳詞」之類名稱,則加案語說明。
十、本編對出自同一卷次之連續排列若千首同調之詞,從第二首起統以二剛調一標之;如系聯章,則從第二首起以「其二」、「其三」標之;如連續排列若干首雖不同調但同題之詞,從第二首起統以「前題」標之。
十一、詞之正文,依《詞譜》、《詞律》斷句;與譜、律不合者,參酌詞意斷句;失調名或自度曲,也按詞意斷句並分閧。
十二、本編之標點,依《全明詞》成例。
十三、本編校勘以校是非為主,凡衍倒訛脫處慎加校訂,並加案語。明顯訛誤處則徑改。凡所用底本有漫漶不清處,則儘量採用同一版本之不同藏本增補,不作說明。如用不同版本校補,則加案語說明。
十四、為保持作品原貌,正文中的異體字般不作改動。詞牌名中的異體字改成規範的繁體字,以求同一詞牌在目錄中文字統一。
十五、為求體例上的統一,本編於元末明初詞人之籍貫,一律以永樂元年以後之明代行政區劃為依據,分屬於南北兩直隸及十三布政使司。
十六、為便於檢索,本編正文後附有「引用書目」及「作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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