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校社科信息資料研究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四十條

一、發展歷程

全國高校社科信息資料研究會,是高校社科信息資料工作者(含部分高校圖書館、理工農醫高校院、系、所的信息資料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並在教育部指導下、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一級民眾性學術團體。
本團體的前身為“全國高等學校政治理論情報資料工作研究會”,於1988年9月在安徽省屯溪成立。1993年3月經原國家教委批准並於1993年7月在民政部註冊登記後,更名為“全國高校社科信息資料研究會”。
本團體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擁護黨的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旨在把高校社科信息資料工作者組織起來,深化改革,形成系統,加強聯繫,進行協作,提高信息資料工作為高校教學科研服務的能力;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秘書處設有理論部和事業發展部。
本團體第五屆理事會理事61人。常務理事21人:劉希明(中國人民大學)、馬雪梅(清華大學)、朱志強(武漢大學)、甘月文(內蒙古師範大學)、宋愛珍(山東中醫藥大學)、楊亞利(首都體育學院)、陳公宏(首都醫科大學)、任吉剛(山東師範大學)、劉三進(河南財經學院)、陳琪珍(河南大學)、戈寧(華南師範大學)、張雪梅(南開大學)、張瑛(西北大學)、尹保榮(貴州師範大學)、李晶(遼寧大學)、羅時民(南昌大學)、侯孔發(中國科技大學)、張淑坤(西南交通大學)、陳志強(新疆醫科大學)、劉鐵貴(河北師範大學)、陳玉娥(西南大學)。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二、業務範圍

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三、理事會

理事會名譽會長:秦惠民(中國人民大學)
理事會會長:劉希明
理事會副會長:馬雪梅朱志強、甘月文、宋愛珍
秘書處秘書長:楊亞利

四、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全國高校社科信息資料研究會。英文名稱:All-China Society for Social Sciences Information Research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es. 英文縮寫:ACSSSIRHEI。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全國高校社科信息資料研究會,是高校社科信息資料工作者(含部分高校圖書館、理工農醫高校院、系、所的信息資料人員)自願組織的,在教育部指導下,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一級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
(一)本團體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擁護黨的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
(二)本團體旨在把高校社科信息資料工作者組織起來,深化改革,形成系統,加強聯繫,進行協作,提高為高校教學科研服務的能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市中關村大街5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任務:
(一)籌辦各種形式的信息資料工作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研討高校社科信息資料工作的方法、理論及有關業務問題。
(三)組織各種形式的業務協作及社科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社科信息資料人員的培訓,促進現代化網路服務工程的發展。
(五)開展橫向協作,與兄弟社團進行學術交流,學習國內外的先進科學技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從事高校社科信息資料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二)擁護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交納會費。
(三)在社科信息資料領域內,具有一定學術成就,有一定影響的其他部門的信息資料工作者。
第九條 入會手續:
(一)各高校社科信息資料工作者,首先申請加入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相應的學術團體,然後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學術團體再向本團體提交申請報告,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成為本團體會員。
(二)未成立相應學術團體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高校社科信息資料工作者,可直接向本團體書面申請入會,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三)有享受本團體的信息、資料和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團體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人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和有關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和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在兩年內不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視為自運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給本會造成損失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學術研討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團體各種規章制度。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取書面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會由會長1人,副會長3至5人,理事若干人組成。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科信息資料業務領域必須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並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奉公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註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項目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由總部統一管理,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配備合法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和社會資助、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2年8月12 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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