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項目管理已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構成要素。項目管理的套用從80年代僅限於建築、國防、航天等行業迅速發展到今天的計算機、電子通訊、金融業甚至政府機關等眾多領域。在一些企業中,項目數量規模急劇增長,同時在項目管理上也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項目管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開發國家極為重視項目管理標準化工作,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也啟動了項目管理的標準化工作。我國的項目管理領域的研究和套用雖然已步入蓬勃發展階段,但項目管理標準化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目前還不能滿足該領域規範化、有序化發展的需求。項目管理標準的缺失、標準體系的不健全,影響了該領域的健康發展,也越來越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關注。
意義
全國項目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正在組織起草《項目管理術語》等3項系列國家標準,並準備啟動兩個行業項目管理標準的制訂工作,同時開始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編制《項目管理標準體系表》,以建立健全我國項目管理標準體系,促進我國項目管理標準儘快與國際接軌。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為了充分發揮生產、管理、科研等各方面專家在各個行業、產業、企業、組織、機構的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廣泛開展項目管理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全國項目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技術委員會)。
第三條本技術委員會是在項目管理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全國項目管理標準化的技術歸口工作。
第四條本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領導,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服務業部負責業務指導,由中國標準化協會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務
第五條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項目管理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按照國家制訂、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項目管理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項目管理專業制訂、修訂國家標準的規劃、年度計畫和採用國際標準的建議。
第七條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組織項目管理專業國家標準的制訂、修訂和複審工作。
第八條組織項目管理專業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採用國際標準情況等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作好項目管理專業國家標準的通報和諮詢工作。
第十條受標準制定部門的委託,負責組織項目管理專業的國家標準的宣講、解釋;培訓,推動標準的實施,對項目管理專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做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管理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一條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委託,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相應技術委員會對口的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包括對國際標準檔案的表態,審查我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相應技術委員會會議,以及提出對外開展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等。
第十二條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翻譯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向企業提供諮詢和服務。
第十三條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委託,承擔國家標準的外文譯稿和承擔國際標準的起草工作,積極推薦我國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第十四條受有關主管部門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審定免檢產品和認定國家名牌產品等工作中,承擔項目管理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受有關主管部門委託,可承擔項目管理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辦理與項目管理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技術委員會將面向全社會開展項目管理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項目管理專業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由企業、科研院所、檢測機構、高等院校、認證機構、政府組織、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選派的在職專家組成。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全國項目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本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於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2人。需要時可聘請在項目管理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九條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經協商一致後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書長由秘書處所在單位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員和顧問由熱愛標準化工作的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或單位自我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主任委員負責技術委員會的全面工作,通過秘書處就技術委員會的主要事情向有關管理部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報。主任委員應指導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履行其職責。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委員應代表所在單位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如對項目管理專業技術標準的審查,對國際標準提案提出意見等)。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需增補的委員由技術委員會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二十二條技術委員會還可設觀察成員。觀察成員由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准。觀察成員人數不限。觀察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技術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觀察成員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標準化協會。秘書處所在單位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的委託,指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畫。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的分發和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的準備、各相關報告的編寫、標準的報批等。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建立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設定和組建,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分技術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聘書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分技術委員會及秘書處印章,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頒發。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由技術委員會進行領導和協調。分技術委員會,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組建標準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負責標準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聯絡員負責與技術委員會保持聯繫。
第四章工作程式
第二十七條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修訂標準計畫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畫項目的建議,並報送全國標準化委員會,經協調後,列入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畫。
第二十八條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協助組織計畫的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九條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包括附屬檔案),分送技術委員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兩個月。工作組或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送秘書處。
第三十條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員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或函審)。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屬檔案)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提出局面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在規定時間內投票者,按棄權計票)。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屬檔案。
第三十一條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附屬檔案,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覆核,秘書長簽字後,送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並按規定程式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
第三十三條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四條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五條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1)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2)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所在單位提供適當的補助經費;
3)委員和單位委員交納的會費;
4)開展本專業標準化的諮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5)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含標準的制定、修訂項目的集資)。
第三十六條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收取。單位委員繳納會費標準為3000元/年。各委員和觀察成員自願繳納會費。
第三十七條技術委員會的經費主要用途:
1)技術委員會會議等活動費用;
2)向委員和單位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3)標準編、審費,出版物編輯、國際標準檔案翻譯等稿酬和人員勞務等費用;
4)對制定、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5)不定期給予對技術委員會工作做出較大成績的委員(含單位委員)給予獎勵和表彰;
6)秘書處辦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費用。
經費中每項開支應由秘書處提出,秘書長簽字,主任委員審批後方可支出。
第三十八條制定、修訂標準所需要經費,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主要由計畫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準補助費。自籌計畫制定、修訂標準項目的費用,通常由提出單位予以解決(有條件時,技術委員會可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三十九條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算、決算由技術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技術委員會的代號為SAC/TC343,英文名稱為NationalTechnicalCommittee343onProjectManagementof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國項目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自批准之日起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