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於2009年8月24日。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編號為SAC/TC448,英文名稱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448 on Curtain Walls and Windoor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第一屆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由5名顧問和81名委員組成,趙西安、廖學權、施伯年、姜紅、姜成愛任顧問,張軍任主任委員,黃小坤、王文艷、展磊、黃圻、姜仁任副主任委員,王洪濤任委員兼秘書長,顧泰昌、林常青、石民祥、馮國敏、劉新生任委員兼副秘書長,秘書處承擔單位為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和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建築幕牆、門、窗領域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其工作領域與國際標準化組織門和窗技術委員會(ISO/TC162)相關聯。
秘書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規定,為組織和開展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秘書處是技術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常設機構設在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主要承擔單位),接受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的行政領導,秘書處常設機構的工作納入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的工作計畫。
第二章 組織工作
第四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不超過5人,秘書處常設機構設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5人。
第五條 秘書處常設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按照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遵守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的職業道德準則和行業道德準則並遵守《章程》。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負責提出建築幕牆門窗專業標準體系、標準編制和實施規劃。提出標準編制和年度計畫的建議草案,經技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以後,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七條 按計畫組織建築幕牆門窗領域的標準制修訂的申報立項、標準編制、徵求意見、標準審查和報批。
1、負責組織標準的申報立項;
2、負責組織標準徵求意見稿的徵求意見工作,並檢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3、負責組織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對相關內容進行預審,提出審查形式和標準審查專家組成員建議,經秘書長會議同意後實施;
4、負責標準報批稿及其附屬檔案的覆核,覆核後由秘書長簽字,送主任委員核簽,上報。
第八條 受技術委員會和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對已批准發布的標準進行解釋。
第九條 根據技術的發展和標準實踐,及時收集和反饋已頒布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適時提出標準修編的建議,報技術委員會和主管部門,供決策參考。
通過收集和反饋的信息,對經過實踐的檢驗證明優秀的標準,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成果獎勵的建議。
第十條 負責組織標準的宣講、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提出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研究內容,向有關部門提出標準化研究建議,組織和開展標準化研究,為標準制定奠定技術基礎,進行技術儲備。
第十二條 承擔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1、各項活動和會議的準備工作,按照上級要求做好會務工作。
2、完成技術委員會有關檔案、文書的起草和分發工作。處理日常來往文電、信件等,向各位委員通報情況。
3、負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管理、有關信息的匯總和信息管理工作。
4、負責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主管部門的日常聯繫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議事及報告制度。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不定期召開秘書長會議及時向主任委員報告。
凡遇重大事件需請示主任委員,經同意後方可採取措施。重大事件指以下需要由秘書處完成或實施的:
1、《章程》未進行規定的事件;
2、本工作細則規定以外的事件和任務;
3、對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和事情。
第十四條 負責承辦建築幕牆門窗專業標準化的技術諮詢、學術交流、經驗交流和標準化培訓,以及國內外學習和考察等工作。積極主動的掌握國內外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行業動態。
第十五條 負責技術委員會委員的管理。按照《章程》管理技術委員會委員資料、委員推薦、委員登記、委員資格預審、委員變更、委員換屆等工作。
與全體委員保持密切聯繫,提供有關資料和檔案,向委員通報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活動的有關情況,國內標準化外動態。
組織技術委員會委員的業務和學術交流,開展聯誼活動密切委員之間的聯繫。
第十六條 代表技術委員會對其組建的標準制定工作組進行管理,制定工作組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負責與相關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有關學術團體等機構進行聯繫,並與之協調。
第十八條 代表技術委員會與主管部門聯絡與溝通。
第十九條 負責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每年年初應召開秘書長工作會議並向技術委員會、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和各自主管單位上報當年工作計畫,年中報告計畫執行和調整情況,年底進行總結,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總結報告。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印章共兩枚,分別為技術委員會的印章和秘書處的印章,由秘書長指定秘書處專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印章需經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使用,秘書處的印章需經秘書長批准使用。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負責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辦法,經秘書處同意主任委員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管理。
1、按照技術委員會的章程規定收取委員和觀察員會費。
2、按照《章程》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告會費管理情況。
3、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國家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4、制定經費管理辦法,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大會通過後執行。
5、按照當年的標準化工作任務、及其它業務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預算計畫,經批准後實施。年終進行決算匯總,國家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情況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年向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由秘書處提出,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主任委員批准後實施。
委員管理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以本領域的企業和科研機構、檢測機構、高等院校、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學會)、消費者、認證機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批准。
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各不超過5人,委員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以及委員應由在職工作人員擔任。可聘請在本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1-5人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可設觀察員若干名(人數不限)。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三名,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原則上不得來自同一單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不得來自同一單位。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由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在職科技人員擔任。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應為建築幕牆門窗領域國內權威專家。副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一般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龍頭企業、骨幹企業、科研院所的專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秘書長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推薦,原則上為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副秘書長由相關單位推薦,一般為龍頭企業、骨幹企業、科研院所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專家。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應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顧問由本專業領域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擔任,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歲。觀察員由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活動的科技人員擔任。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均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每屆任期為五年,可以連聘連任。在任職期間不積極參加活動、不履行義務的委員,經全體委員表決,技術委員會提出解聘其委員身份或調整委員職務的建議,報國家標準委批准,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任期內委員的增補優先從觀察員中產生,由其所在單位推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補發聘書。
觀察員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准,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經技術委員會申請,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對技術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調整。
主任委員主要職責有:領導技術委員會工作,通過秘書處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匯報技術委員會工作;指導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履行其職責;主持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大會,確保各方代表意見充分反映,並組織形成全體委員大會決議。簽署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申報、國家標準報批、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及調整換屆申請等技術委員會重要工作檔案。副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是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並可在主任委員不在時經主任委員委託後履行主任委員的職責,且原則上應按照副主任委員的排列順序委託。秘書長主要職責有:組織提出本技術委員會組織機構設定的建議;組織提出本技術委員會的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及有關技術措施的建議;組織提出本技術委員會年度標準制修訂計畫和科研項目建議,組織落實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下達的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科研項目等任務;組織本技術委員會參加相關的國際標準化活動;組織提出本技術委員會年度經費預算,監督管理本技術委員會經費的使用;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的實施和推廣服務;協助主任委員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匯報技術委員會工作;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並簽署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檔案;定時向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報告工作。副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並可受秘書長的委託履行秘書長的職責,且原則上應按照副秘書長的排列順序委託。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秉持公正的立場,從全局出發開展工作。委員應代表本單位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並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行使表決權。顧問從專業領域對技術委員會工作給予指導,可參加技術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和建議,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但無表決權。
觀察員可列席技術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和建議,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但無表決權。
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技術委員會可提請有關主管部門重新推薦人選,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聘任。
專業範圍有交叉,或專業範圍聯繫較密切的技術委員會,可互派聯絡員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以加強彼此工作的協調。聯絡員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本技術委員會批准。可以被邀請代表其所在技術委員會參加本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聯絡員人數不限。
委員和觀察員應向技術委員會交納會費,交費標準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5000元/年;
秘書長、副秘書長:5000元/年;
一般委員:2000元/年;
觀察員:2000元/年。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常設機構設定在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主要承擔單位)。該單位受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常設機構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畫。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單位共同承擔。副秘書長單位應在本單位設定與秘書處相對應的秘書處辦公室,配置不少於2名專職工作人員,並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及各副秘書長單位的秘書處辦公室人員共同組成。
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全國建築幕牆門窗專業領域內企業、科研機構、檢測機構、高等院校、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認證機構等方面專家的作用,更好地開展本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48),工作領域與國際標準化組織門和窗技術委員會(ISO/TC162)相關聯。
第二條 為加強對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技術委員會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技術委員會是在建築幕牆門窗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技術委員會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領導。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 研究並提出本專業領域的標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展規劃和標準制修訂計畫,提出本專業領域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以下簡稱采標)的規劃計畫等。
第七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的制、修訂計畫,組織和協助建築幕牆門窗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八條 負責組織建築幕牆門窗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建議。
第九條 負責建築幕牆門窗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複審工作,提出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協助進行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的對外通報、諮詢和國外技術法規的跟蹤及評議工作。
第十一條 開展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本專業領域已頒布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收集反饋意見。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相關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及時通報;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和國際標準化技術對口工作授權,承擔本技術委員會對口的國際標準化工作,參加相應國際組織的技術委員會會議,組織開展本領域國內外標準化交流活動,承擔本專業領域的采標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有關規定,申報並承擔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科研項目。
第十四條 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在相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和評優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承擔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人才培養建議,負責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
第十六條 負責建立和管理技術委員會工作檔案,包括標準的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等相關工作檔案。
第十七條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研究技術委員會的重大事項,並形成技術委員會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於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20XX年度工作報表》,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八條 負責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組建分技術委員會和工作組的建議,並負責對成立後的分技術委員會和工作組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面向社會開展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與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以本領域的企業和科研機構、檢測機構、高等院校、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學會)、消費者、認證機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各不超過5人,委員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以及委員應由在職工作人員擔任。可聘請在本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1-5人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可設觀察員若干名(人數不限)。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三名,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原則上不得來自同一單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由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在職科技人員擔任。
(1) 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應為建築幕牆門窗領域國內權威專家。副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一般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龍頭企業、骨幹企業、科研院所的專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2) 秘書長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推薦,原則上為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副秘書長由相關單位推薦,一般為龍頭企業、骨幹企業、科研院所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專家。
(3) 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應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
(4) 顧問由本專業領域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擔任,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歲。
(5) 觀察員由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活動的科技人員擔任。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均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和聘任,每屆任期為五年,可以連聘連任。在任職期間不積極參加活動、不履行義務的委員,經全體委員表決,技術委員會提出解聘其委員身份或調整委員職務的建議,報國家標準委批准,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任期內委員的增補優先從觀察員中產生,由其所在單位推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補發聘書。
觀察員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准,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經技術委員會申請,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對技術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主任委員主要職責有:
(1) 領導技術委員會工作,通過秘書處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匯報技術委員會工作;
(2) 指導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履行其職責;
(3) 主持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大會,確保各方代表意見充分反映,並組織形成全體委員大會決議。
(4) 簽署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申報、國家標準報批、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及調整換屆申請等技術委員會重要工作檔案。
第二十五條 副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是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並可在主任委員不在時經主任委員委託後履行主任委員的職責,且原則上應按照副主任委員的排列順序委託。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主要職責有:
(1) 組織提出本技術委員會組織機構設定的建議;
(2) 組織提出本技術委員會的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及有關技術措施的建議;
(3) 組織提出本技術委員會年度標準制修訂計畫和科研項目建議,組織落實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下達的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科研項目等任務;
(4) 組織本技術委員會參加相關的國際標準化活動;
(5) 組織提出本技術委員會年度經費預算,監督管理本技術委員會經費的使用;
(6) 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的實施和推廣服務;
(7) 協助主任委員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匯報技術委員會工作;
(8) 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並簽署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檔案;
(9) 定時向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副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並可受秘書長的委託履行秘書長的職責,且原則上應按照副秘書長的排列順序委託。
第二十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秉持公正的立場,從全局出發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委員應代表本單位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並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行使表決權。
顧問從專業領域對技術委員會工作給予指導,可參加技術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和建議,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但無表決權。
觀察員可列席技術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和建議,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但無表決權。
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技術委員會可提請有關主管部門重新推薦人選,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聘任。
專業範圍有交叉,或專業範圍聯繫較密切的技術委員會,可互派聯絡員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以加強彼此工作的協調。聯絡員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本技術委員會批准。可以被邀請代表其所在技術委員會參加本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聯絡員人數不限。
第三十條 委員和觀察員應向技術委員會交納會費,交費標準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5000元/年;
秘書長、副秘書長:5000元/年;
一般委員:2000元/年;
觀察員:2000元/年。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常設機構設定在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主要承擔單位)。該單位受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常設機構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畫。
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單位共同承擔。副秘書長單位應在本單位設定與秘書處相對應的秘書處辦公室,配置不少於2名專職工作人員,並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及各副秘書長單位的秘書處辦公室人員共同組成。
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可建立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設定和組建方案應由本技術委員會提出,報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分技術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由本技術委員會委員擔任。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聘書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分技術委員會及秘書處印章,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頒發。
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由技術委員會負責領導和協調。
分技術委員會,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可建立標準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負責標準的制定、修訂的具體工作。工作組為臨時性機構,當所負責編制的標準報批發布後,該工作組自行撤消。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派聯絡員負責與技術委員會保持聯繫。
第三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歸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一屆任期5年。屆滿前6個月之內,技術委員會應將本屆工作情況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技術委員會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調整等基本情況;
(二)制修訂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情況;
(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情況;
(四)所負責制修訂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
(五)從事標準宣貫、培訓、諮詢等相關標準化活動及其效果;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三十七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製程序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制定、修訂計畫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畫項目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達的計畫,協助組織計畫的實施,指導和督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四十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包括附屬檔案),經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送給全體委員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第四十一條 秘書處根據所審查的標準內容,提出該標準審查組的組成人選,經主任委員同意後,組成標準審查組。審查組組成人選優先在委員中產生,必要時可另聘符合委員條件的技術專家進入審查組。推薦性標準審查組人數不得少於9人,強制性標準審查組人數不得少於12人。審查組宜包含不同專業領域、不同單位的專家。
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主任委員初步審查同意後,提交標準審查組進行審查(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秘書處應在審查會前一個月或函審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屬檔案)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標準審查組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
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在報批稿的附屬檔案中必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
會議審查應按要求寫出會議紀要,並附參加審查會的單位和人員名單,會議紀要應經與會代表通過。函審後,應按要求寫出函審結論,並附所有函審單。會議審查的會議紀要、函審的結論和函審單應納入報批稿的附屬檔案。
第四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其附屬檔案,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四十三條 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覆核,秘書長簽字後,送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後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的報批程式辦理。
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按本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技術委員會對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有權提出複議和修改意見。
第四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在年會上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四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的其他工作程式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經 費
第四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四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一) 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二)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經費;
(三) 秘書處承擔單位提供的經費;
(四) 委員和觀察員按技術委員會章程交納的會費;
(五) 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的諮詢、服務等工作的收入;
(六) 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
(七) 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第四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編寫、審查國家標準草案的補助;
(二)召開會議;
(三)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四)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為委員準備和提供資料;
(六)與職責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根據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專款專用。經費的預、決算應由技術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和直屬工作組代號分別冠以SAC/TC448、SAC/TC448/SC××和SAC/swg×××;工作組代號冠以SAC/TC448/(SC××/)WG××。分技術委員會、直屬工作組和工作組的順序號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編注。
第五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的中文名稱統一為:全國建築幕牆門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全國幕牆門窗標委會。
第五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英文名稱統一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448 on Curtain walls and windoor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9年8月24日第一屆技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主任委員批准後實施。